本文轉自:吉林日報

爲進一步加強全市法院訴訟財產保全工作,提高立案、審判、執行工作效率,方便當事人訴訟,解決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的實際困難,提升人民法院羣衆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法院訴訟財產保全工作實際情況,本院決定擇優選任擔保機構。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請開展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訴訟保全擔保業務;

(二)依法在吉林省內註冊並在管理機關(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方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自主經營,獨立覈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架構;

(三)實繳註冊資本30000萬元以上(含),且風險補償機制健全;

(四)在吉林省內有與公司註冊地一致的自有辦公場所;

(五)申請擔保額度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六)自有銀行存款每月餘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60%,不含擔保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

(七)按規定有足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風險準備金,並實行專戶管理;

(八)具有嚴格的擔保評估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規範,配備或聘請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才,風險控制能力較強;

(九)信譽良好,無終審敗訴的訴訟案件和作爲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行使追償權或有其他合理事由的除外;

(十)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時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財務資料、對外擔保等信息和資料;

(十一)承諾爲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幫助的困難羣體免費提供擔保;

(十二)擔保機構自願向本院提供自有財產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銀行存款或經法院入冊評估機構評估的等值不動產,供本院查封凍結。

二、申報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經過年檢的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擔保機構備案證;

(三)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貸款卡、中國人民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驗資報告、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最近期報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稅務申報表、有兩年以上經營記錄的須提供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

(五)擔保機構股東構成情況,前三大股東行業地位及其相關業務介紹(須蓋公司印章);

(六)擔保機構組織架構及業務流程簡介、高管人員的學歷及工作經歷簡介,核心部門及其主管人員的簡要情況(須蓋公司印章);

(七)擔保機構的公司章程、項目評估審覈制度、保後管理制度、償付及資金補充機制、擔保費用收取標準、準備金提取及管理等內部制度文件;

(八)上年度及最近期風險準備金專戶銀行對賬單;

(九)擔保機構的年度總結報告;

(十)擔保機構出具同意爲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幫助的困難羣體免費提供擔保的承諾書;

(十一)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出具同意因保全錯誤而需承擔責任並經法院裁判確認時自動履行賠償義務的承諾書。

三、申報程序

(一)申報時間及地點:申報機構應於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執行事務中心遞交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方式:現場申報。

(三)申報要求:

1.申報材料一式三份,除申報報告外均需統一裝訂,編制頁碼,逐頁蓋章或騎縫章中任選其一,並附電子文檔資料,申報材料均不予退還;

2.申報機構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真實性予以負責,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無條件取消入圍資格。

四、評審

(一)評審範圍:評審活動將在符合申報條件的機構中按程序進行選定。對未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或逾期申報的機構取消評審資格;

(二)評審方式:由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和其他實際情況進行審覈;

(三)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會採取現場審覈考查,走訪主管部門等形式,對申報機構的服務口碑、償付能力、經營能力、市場規模、註冊資本金、辦理財產保全擔保案件的經驗等因素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綜合考量。

(四)確定名額:本院將根據符合入圍條件的申報機構數量及案件辦理實際需要擇優確定機構名單並予以公告。

聯絡部門:執行事務(服務)中心

聯繫人:張雨

電話:17649809874 (0432)63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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