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何蕊)春季火災事故高發。爲規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國家消防救援局日前制定了《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明確學校各功能建築場所在正常教學期間嚴禁動火施工作業。

兩部門要求,學生和教職工嚴禁在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內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和電熱器具、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學生、兒童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源,應予以沒收。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嚴禁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內停放、充電。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以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每層應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且不應與其他功能區域相互借用,並按標準配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中小學校、幼兒園各功能建築場所在正常教學、自習、就餐、作息期間,嚴禁動火施工作業,嚴禁擅自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及用途。與其他建築合建的校舍應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磚牆、樓板和防火門窗與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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