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操纵股票的罚单。王某,90后,证监会对其操纵“电光科技”股票行为作出了处罚。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某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王某操纵累计盈利9027万元,证监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9027万元,并处罚款1.8亿元。

操纵股票盈利9000多万元

资料显示,王某,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在浙江省。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某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操纵期间,王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首先是资金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其次是持股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再次是连续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第四是连续拉抬股价。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最后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5万股,其间买入1.5亿股,买入金额19.32亿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亿股,卖出金额19.65亿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某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万元。

被罚没2.7亿元

证监会认为,王某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王某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某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某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某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某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某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证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某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某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某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某违法所得9027.51万元,并处以1.8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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