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一則操縱股票的罰單。王某,90後,證監會對其操縱“電光科技”股票行爲作出了處罰。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某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王某操縱累計盈利9027萬元,證監會對其沒收違法所得9027萬元,並處罰款1.8億元。

操縱股票盈利9000多萬元

資料顯示,王某,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在浙江省。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某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

操縱期間,王某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首先是資金優勢。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個交易日(佔比53.57%),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個交易日(佔比70.09%)。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個交易日(佔比44.64%),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個交易日(佔比59.82%)。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94個交易日(佔比41.96%),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佔比23.66%),超過30%的有28個交易日(佔比12.50%)。2020年12月24日,買入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64.07%。賬戶組賣出“電光科技”股票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80個交易日(佔比35.71%),超過20%的有51個交易日(佔比22.77%),超過30%的有30個交易日(佔比13.39%)。2021年3月22日,賣出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51.49%。

其次是持股優勢。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電光科技”股票數量佔其A股流通股數量超過5%的有224個交易日,佔統計天數的100%,超過10%的有219個交易日,佔統計天數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爲17.11%。

再次是連續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佔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佔比58.48%),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171個交易日(佔比76.34%),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4個交易日(佔比41.96%),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135個交易日(佔比60.27%)。

第四是連續拉抬股價。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8.34元最高漲至13.53元,股價漲幅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佔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佔市場總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16.51元最高漲至19.21元,股價漲幅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佔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佔市場總成交量的27.09%。

最後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00個交易日(佔比44.64%)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的數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45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佔比最高達37.75%。

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2553.85萬股,其間買入1.5億股,買入金額19.32億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億股,賣出金額19.65億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縱期間,王某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萬元。

被罰沒2.7億元

證監會認爲,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王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一是王某並未操縱“電光科技”。據王某供述,操縱“電光科技”的並非王某本人;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某於2023年2月22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託所作司法鑑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屬於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交易期間。該區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併考慮;四是應適當考慮賬戶組內韓某園等8個賬戶交易期間內鉅額虧損的情況。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某操縱“電光科技”。另外,根據證監會調取的證據材料,王某操縱“電光科技”股票事實認定無誤。

二是中國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獨立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已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某的地位實際爲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期間符合事實。

四是關於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

綜上,證監會對上述當事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某違法所得9027.51萬元,並處以1.8億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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