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 記者于娜 北京報道

個人代理商向醫院工作人員行賄,背後的藥企會否被處罰?

近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於一起藥企商業賄賂案件開出240萬元罰單,該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因個人代理人給桐廬縣某醫院藥品採購人員回扣,被處罰當事人廣東九明製藥有限公司構成商業賄賂行爲。

《華夏時報》記者從業內瞭解到,爲了規避責任,很多藥企採用通過個人代理人來推銷藥品的營銷方式,形成了一個數量龐大的“醫藥自然人”羣體,他們不向藥企領取薪酬,僅賺取醫藥產品銷售佣金報酬。在醫藥反腐不斷深入背景下,一旦醫藥自然人發生商業賄賂行爲,背後藥企是否擔責成爲行業關注的問題。

此次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於廣州九明製藥商業賄賂案件的處罰,給藥企提供了警示案例。對於這起商業賄賂案件涉及的具體產品情況,《華夏時報》記者聯繫採訪廣州九明製藥,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兩個商業賄賂處罰關鍵點

天眼查APP顯示,廣東九明製藥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10月,該企業位於廣東省河源市,主要經營醫藥製造業。

據市監處罰〔2024〕17號文件,當事人廣州九明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某藥品在向桐廬某醫院銷售過程中,當事人委託莊某個人開展某藥品的市場推廣工作,並向其提供推廣資金。

莊某與桐廬某醫院負責藥品採購的工作人員王某某約定:由王某某負責將某藥品運作進桐廬某醫院並持續採購,莊某則按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從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莊某先後向王某某轉賬某藥品回扣款共計582448元。

對此,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有兩個關鍵的認定,一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莊某受當事人委託,在桐廬某醫院爲當事人開展某藥品的市場推廣工作,應當認定爲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另外一個是對廣州九明製藥責任的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因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交證據證明,莊某行賄的行爲與其謀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故莊某行賄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當事人的行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廣州九明製藥作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2400000元。

公開資料顯示,浙江省杭州市所轄的桐廬縣區內有多家公立醫院,包括桐廬縣中醫藥、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桐廬院區、桐廬縣婦幼保健院等。在上述處罰文件中,廣州九明製藥商業賄賂案件的涉事醫院爲桐廬某醫院,並沒有公佈具體爲哪家醫院。

另外對於廣州九明製藥商業賄賂案件涉及的產品,處罰文件中也沒有公佈。據廣州九明製藥官網顯示,公司目前主要生產片劑、硬膠囊劑、頭孢菌素類硬膠囊劑等製劑及原料藥水楊酸鈉、地氯雷他定。其生產的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地氯雷他定片、地氯雷他定膠囊均於2013年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爲高新技術產品。其明妥牌地氯雷他定膠囊屬於獨家劑型的高新技術抗過敏藥品。

誰也不能替藥企 “背鍋”

“自然人代理人是國內醫藥銷售市場上數量很大的羣體。”一位藥企前銷售代表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很多藥企的市場銷售推廣人員中有醫藥自然人,他們擁有個人資源和渠道,能夠幫助藥企快速打開市場。

有別於藥企銷售團隊中的“醫藥代表”,業內也將這些自然人代理人稱爲“醫藥自然人”, 他們不向藥企領取薪酬,僅靠醫藥產品銷售佣金獲得自己的那部分報酬。無論是採取地區代理、大包還是小包,相應的人員都可以算是醫藥自然人。

醫藥自然人受到很多藥企青睞,一些藥企自認爲自然人代理商的行爲與藥企無關,藥企還要求個人代理商簽訂了《反商業賄賂承諾書》,建立了防火牆;如果代理商個人被查到問題,藥企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實際上,通過廣州九明製藥商業賄賂行政處罰案例給藥企警示,按照相關法規,如果藥企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然人代理人的行賄行爲與其無關,藥企也將可能被認定爲商業賄賂。

早在2020年8月,國家醫保局啓動了醫藥價格和信用評價制度,帶金銷售的藥企一旦被列爲嚴重失信,將被限制或中止帶量採購。同時,將醫藥企業與醫藥代表、代理商進行信用綁定。

據國家醫保局公佈《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2020版)》,醫藥企業對於其員工(含僱傭關係,以及勞務派遣、購買服務、委託代理等關係),或具有委託代理關係的經銷企業,實施失信行爲使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獲得或增加交易機會、競爭優勢的,承擔失信違約責任。可見,該文件中已經提到了關於醫藥企業的委託代理人的問題,並將其身份列爲藥企員工範疇,藥企將爲其失信行爲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2021年4月,哈爾濱譽衡製藥有限公司產品(下稱“譽衡製藥”)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業賄賂行爲,被浙江省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等級評爲“嚴重”,並按規定暫停該企業鹿瓜多肽注射液掛網交易。

在譽衡製藥行賄案中,實施行賄行爲的兩人也都不是譽衡製藥的員工,他們實質上是醫藥銷售行業中所謂的“大包商”,也是醫藥自然人。在招採信用評價制度下,因爲個人代理商和下游的經銷商出現商業賄賂的失信行爲,藥企也不能通過“甩鍋”來逃避處罰。

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懷宇向本報記者表示,醫藥企業在營銷過程中應該合規經營,而不是試圖通過個人代理人的自然人身份“鑽空子”,實際上,個人代理人如果存在商業賄賂行爲,藥企也將被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不僅僅是行政處罰,構成單位行賄罪的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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