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劉志遠    每經編輯 楊夏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天邦食品(SZ002124,股價3.48元,市值77.32億元)控股公司被罰36萬元;無環保部門審批手續即試 運 行 項 目 ,陝 西 能 源(SZ001286,股價9.94元,市值372.75億元)控股公司被罰22.05萬元。

上週(2024年4月第一週),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週報第155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衆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於31個省區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佈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週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佈“A股綠色週報”,旨在藉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4月第一週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週綠鑑:10家公司暴露風險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爲上市公司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屬於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10家上市公司背後有160.38萬戶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其中,天邦食品控股公司定遠漢世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定遠漢世偉)被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6萬元。

文號爲“皖滁環〔定〕罰〔2024〕6號”的處罰書顯示:“經查明,該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爲:未填報排污登記信息、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使用。”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被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36萬元。

1月4日,定遠漢世偉陳述申辯時提出,2023年1月簽訂藕塘育肥場環保三同時驗收協議,2023年12月26日該公司將環保驗收報告進行公示(至2024年1月25日公示結束),積極辦理環保手續,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影響,請求免予(從輕、減輕)處罰。經相關部門複覈,定遠漢世偉自2022年10月25日開始養殖,至2024年1月25日完成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因超過一年才改正違法行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爲免罰清單(第二批)》第一條的規定,故不可免予處罰。定遠漢世偉法定代表人後續積極配合整改,故從輕處罰。

同時,定遠漢世偉未填報排污登記信息的違法行爲,該公司後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排污登記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本次行爲不予行政處罰。

4月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天邦食品公開電話,暫無人接聽。截至發稿前,未獲得回應。

環保處罰:多家公司收到罰單

本期數據顯示,陝西能源控股公司陝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2.05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爲“陝K府谷環罰﹝2024﹞25號”的處罰書顯示:“電廠二期擴建工程原水預處理站項目(淨化站)正在試運行,無環保部門審批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被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2.05萬元。

4月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陝西能源公開信箱發送採訪函。同日,記者致電陝西能源,接線人員表示,將會去查看採訪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得進一步反饋。

本期數據中,因相關手續不完善受罰的企業還有隧道股份(SH600820,股價6.52元,市值205億元)全資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爲“普2408420020號”的處罰書顯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因“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人民政府罰款10.5萬元。

無 獨 有 偶 ,上 海 建 工(SH600170,股價2.4元,市值213.26億元)全資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同樣因爲“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人民政府罰款10萬元。

近年來,隨着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於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衆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衆參與程序,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衆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逐漸成爲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實習生李庚堯、卞昱媛、魯亞男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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