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牟敏)近日,有网友向本报“晚报融媒·帮您办”反映,他居住在河南路某小区,近期物业公司以其不在该小区居住为由,不允许车辆在小区内停放。

4月6日,记者从高新区(新市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了解到,针对网友的反映,高新区(新市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停车位非常有限,符合停车泊位的只有22个车位,但小区现登记车辆有55辆,所以只能每户限制一辆车免费停车,先到先停,并且小区车位不对社会车辆开放。由于该业主已将房屋出租并将停车名额让承租人使用,所以本人无法使用,如后期本人需要替换可随时到物业公司更换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此外,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还应注意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应遵循“业主优先”原则。如遇到停车位不足的情况,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主任郝鹏祥认为,该小区车位不足,物业和居民通过协商“一户一车、先到先得”,并且业主将停车名额让承租人使用,为保障居住人权益,业主可跟物业协商取消承租人停车名额,将车号更换后可进入小区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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