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消息,這是一起頗爲“離奇”的民間借貸案件,先後演化出多起刑事案件,出借人和借款人、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均因觸犯不同罪名被判刑,甚至包括涉事公司的原董事長。

出借人王某雷將借款人張立東、劉宏玉(二人系夫妻)以及烏蘭浩特市宏圖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宏圖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2800萬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立東、劉宏玉償還總計1422萬元及相應利息。這次判決雙方均未上訴。

到了2020年,王某雷卻因僱傭他人採用圍堵、滋擾等手段非法討債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興安盟中院二審維持這一判決。

2022年,興安盟中院以“劉宏玉死亡、其權利義務繼承者未參加訴訟”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今年2月,興安盟中院以“判決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了張立東的再審申請。

與此同時,2023年,張立東被烏蘭浩特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宏圖公司原董事長王某文因此罪被判刑二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當中。

2800萬的“借貸糾紛”:

法院判決償還1422萬元及利息

根據相關司法文書認定,2012年,張立東和王某雷經人介紹認識,此後張立東多次向王某雷借錢。張立東的申訴材料顯示,兩年大約借了五六百萬元。

2017年3月,張立東在烏蘭浩特市一家飯店包廂給王某雷出具一份2800萬元的借據。

2017年7月,王某雷向烏蘭浩特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立東、劉宏玉以及宏圖公司給付本金2800萬元及利息。

2017年12月,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張立東給王某雷出具的2800萬元借據,實際借款金額應爲1652萬元,張立東還款230萬元,剩餘借款爲1422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張立東、劉宏玉償還王某雷1422萬,償還利息57萬餘元,宏圖公司不承擔給付義務。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隨之生效。

在此案審理期間,經王某雷申請,2017年9月,烏蘭浩特市法院查封了宏圖公司的工程款2968萬元,理由爲該款項爲張立東在宏圖公司的工程款。

該民事判決生效後,2018年1月,王某雷向烏蘭浩特市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宏圖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稱張立東只是該公司建設項目上的安全員,沒有工程款,應撤回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指使人員採取圍堵、跟蹤等非法手段討債

出借人獲刑一年十個月

本案執行期間,烏蘭浩特市法院於2019年2月26日作出一份《關於王某雷涉嫌“套路貸”案件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提到,王某雷(在與張立東借貸糾紛中)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藉助司法程序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的“套路貸”犯罪嫌疑,即涉嫌詐騙、虛假訴訟等犯罪。王某雷因在該起借貸糾紛中存在暴力討債行爲,已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院作出處理意見:中止執行,將王某雷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此後,王某雷被以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虛假訴訟等罪名被科爾沁右翼中旗檢察院公訴。

2020年11月,科爾沁右翼中旗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雷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虛假訴訟等罪名未被認定。

針對此判決,科爾沁右翼中旗檢察院提出抗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立東提出上訴,而興安盟中院審理後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該判決認定,2017年5月初至7月中旬,王某雷爲向張立東夫婦討要債務,通過他人僱傭人員採取非法手段強行討債。討債人員在張立東、劉宏玉所居住的別墅、醫院等地多次圍堵、滋擾二人,還租賃汽車及自用汽車跟蹤劉宏玉、圍堵張立東長達30余天。劉宏玉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科爾沁右翼前旗科爾沁派出所等對王某雷等人勸說、警告,但王某雷仍指使人員採取圍堵、跟蹤等手段討債。

判決認定的事實中,包括2017年3月12日,王某雷、吳某某等與張立東在“大連漁港”包間對賬,吳某某通過言語施加壓力,張立東寫下2800萬元的借據。

檢察院的指控則有更多細節:王某雷等三人以圍堵之勢將張立東夾坐在牆角內,張立東在4個小時內未能動地方,未上過一次洗手間,無奈之下違背意志給王某雷簽下2800萬元借據。

此外,2020年,烏蘭浩特市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某某因爲在王某雷與張立東的借貸案執行以及其他案件中受賄等事實被法院以受賄、高利轉貸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多部門出具司法文書

調查借貸糾紛涉嫌“套路貸”等問題

在王某雷涉嫌犯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烏蘭浩特市法院、公安局以及科爾沁右翼中旗檢察院、興安盟人民檢察院均出具相關司法文書,認爲王某雷與張立東的借貸糾紛涉嫌“套路貸”等多個問題。

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的《關於王某雷涉嫌“套路貸”案件的調查報告》提到:王某雷在10個月內以現金形式9次出借鉅額款項,未能對鉅額款項的交付過程、資金來源等作出合理說明和提供相應證據,其出借能力存疑;王某雷以2800萬元起訴,又當庭自認1500萬元,有不正當放棄權利之嫌;其明確在錄音中說對涉案款項進行了記賬保留,卻不向法院提供,有隱瞞借款真實情況之嫌;實際借款金額與訴訟請求金額相差懸殊,相對方(張立東一方)反映強烈。

image.png法院的調查報告 

同時該報告認爲:本案已經興安盟中院再審駁回,本院不宜啓動再審程序,即使啓動再審,以現有民事證據,很難查清真實借款本金金額。

2019年9月,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作出的一份《補充偵查報告書》載明:據王某雷供述和張立東、劉宏玉陳述,說明張立東給王某雷打的欠條中480萬元借據失實。2800萬元欠條形成系由多次攏賬后王某雷等人逼迫張立東寫的。

2020年9月,科爾沁右翼中旗檢察院作出的《補充起訴決定書》顯示,張立東向王某雷借款,雙方約定扣除“頭息”,即約定一個月結算就扣除一個月利息交付剩餘本金,約定三個月結算就扣除三個月利息交付剩餘本金。同時,王某雷向張立東提出攏賬,每一次攏賬都導致張立東向王某雷借款本金數額畸大。攏賬形成的480萬元借據中,張立東歸還230萬元,但王某雷並未將此筆款項扣除;依據銀行流水、審計報告,張立東仍有334萬餘元未還,王某雷以2800萬元爲本金起訴,但因拿不出證據又自認本金爲1500萬元。

2022年4月15日,興安盟檢察院就此民間借貸案出具《民事抗訴書》,向興安盟中院提起再審抗訴。《民事抗訴書》載明,原審生效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其中提到幾點,判決將砍頭息和高額利息計入本金。《民事抗訴書》還提到,王某雷主張以現金交付卻未向法庭提供賬本,其當庭陳述借款時間、金額與劉宏玉提交的借據複印件不一致,且互不認可。

image.png民事抗訴書 

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借款人因拒執罪獲刑

2022年5月,興安盟中院出具民事裁定書,決定對本案啓動再審程序,抗訴機關爲興安盟檢察院,申訴人爲劉宏玉和張立東。

再審期間,劉宏玉因病去世。2022年12月,興安盟中院因此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張立東在申訴材料中表示,在再審裁定書以及抗訴書明確載明劉宏玉、張立東均爲申訴人前提下,將張立東身份變更爲被申請人,在劉宏玉因病死亡後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不合法。

此後,張立東繼續向興安盟中院申請再審。

今年2月6日,興安盟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認爲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再審期間張立東沒有提供有效證據,再審請求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訴進行的同時,張立東和宏圖公司王某文因劃撥宏圖公司被法院扣押工程款,於2023年12月被烏蘭浩特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

法院認爲,生效判決、裁定具有權威性,張立東是宏圖公司項目實際承包人,王某文無視法律權威,將本院扣押的工程款劃撥給張立東,後被張立東轉移支付他人,致使民事判決得不到執行,情節嚴重。

張立東和王某文辯稱,張立東只是宏圖公司安全員,不是實際承包人,在公司賬戶上沒有工程款,轉移支付的錢都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這些業務都是張立東在辦,所以支付給他。民事判決有問題,應啓動再審。

但二人的辯護意見並未得到法院採納,烏蘭浩特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立東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目前,本案尚在二審中。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聯繫採訪了興安盟中院和烏蘭浩特市法院,均未得到回應。王某雷也表示不方便接受採訪。

原標題:千萬借貸迷局:出借人涉非法討債,借款人因拒執罪獲刑,多份司法文書顯示涉“套路貸”

編輯:吳光亮    責編:張松濤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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