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護地方立法有新動作。近日,有省份在當地的《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規定婦女“查詢配偶財產權”,合理嗎?對此,中新網採訪了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逯玉,作出相關解讀。

規定“查詢配偶財產權”並非第一例

從全國性法規來看,夏海龍向中新網介紹,《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均沒有夫妻一方可以直接查詢配偶名下財產情況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此外,《商業銀行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皆對財產信息保密作出了相關規定。

從隱私保護的角度,夏海龍表示,公民的財產情況屬於個人隱私的重要部分,受法律的嚴格保護,非經本人允許或通過特定司法程序,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等單位對相關財產信息均負有嚴格保密的法律義務。

據逯玉介紹,被廢止的《婚姻法》和現行《民法典》無相關規定。但《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版)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這項法規對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查詢對方財產狀況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中,‘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這大大減輕了夫妻一方的取證難度。”逯玉表示。

查詢配偶財產也並非首次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中。中新網梳理發現,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江門市分別曾於2011年、2012年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夫妻一方可持有關證件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詢對方財產狀況。

律師稱

單向賦予財產查詢權出於現實考慮

“在婚姻關係中,經濟上強勢的一方有可能轉移、隱匿財產,如果弱勢一方不知道,則很可能在離婚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導致一部分財產得不到公平的分割。”逯玉談到,實際情況中,當婚姻中的一方有意識地規避或封鎖財產信息時,另一方往往無法獲取其真實、完整的財產情況。另外,異地取證成本會增加。

她表示,《條例》保護了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多數爲女方)的權利,方便其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並方便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從經濟角度來看,這項規定有助於訴訟中女方財產分割訴求的實現。

逯玉認爲,該調證權應平等地歸屬於配偶雙方,正如家暴的受害者有時是男性,則男性當然也應受到保護。“不過,在實踐中的確是女方多數處於財產分割中的弱者地位。”

夏海龍則表示,表面上看,該規定顯然出於優先保護婦女婚姻權益的考慮,與當前離婚糾紛中婦女往往處於相對劣勢地位、財產分配不公有關聯。不過他認爲,“雖然這一規定的出臺基於優先保護婦女的良善本意,但現實中恐怕很難真正實現初衷。”

他談到,《民法典》除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共同債務的認定做了更具體的規定之外,同時也非常尊重甚至鼓勵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自由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現實中,尤其是在未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可能愈加複雜、多樣,顯然不能一概認定爲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夫妻一方查詢對方財產的特權就愈加缺乏法律依據和正當性,也違背年輕一代更加自立、自主的主流思潮。”夏海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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