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4月14日消息(记者 蒙健)4月14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获悉,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海南欣霖大药房经营连锁有限公司海秀花园店(以下简称“海南欣霖大药房海秀花园店”)被依法予以处罚款1万元。

执法人员对涉事药店进行调查。

据介绍,今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位于金福路海秀花园的海南欣霖大药房海秀花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执法人员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现场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对化妆品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海南欣霖大药房海秀花园店“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没有将店内所销售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现场无法提供出化妆品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没有按规定将店内全部化妆品的信息如实记录在《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上,相关的采购凭证也未能提供出来。

执法人员对涉事药店进行检查。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药品质量安全情况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阴凉区玻璃门未及时关闭,且该区域内用于调控温度的空调也处于未启用状态,存在多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认定,该药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法对海南欣霖大药房海秀花园店予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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