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601518)4月12日晚披露2023年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47亿元,同比减少0.82%;净利润5.46亿元,同比增长38.84%;扣非净利润5.16亿元,同比增长31.33%;基本每股收益0.29元。

虽然吉林高速2023年净利润5.46亿元,但是公司审议通过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副董事长刘先福、独立董事林建忠对该预案投弃权票。

4月15日,上交所向吉林高速下发了关于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监管问询函。

2019 年至 2023 年,吉林高速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89 亿元、0.99 亿元、3.18 亿元、3.94 亿元、5.46 亿元,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三年盈利增长,但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仅分别为 0、0、10.18%、0、0,仅2021年度低比例分红 3240.95万元。

吉林高速连续多年盈利,但多年未实施现金分红,公司称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发展、投资、偿还债务等。

截至报告期末,吉林高速资产负债率 17.96%,连续多年下降;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26.35 亿元,连续多年增长;期末货币资金余额达 15.13 亿元。

有鉴于此,上交所要求吉林高速:

  • 结合近年盈利水平、资金使用情况,补充说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高且多年盈利的背景下,连续多年不或少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额资金闲置的情况;
  • 详细列示留存资金的具体使用规划,包括具体运营资金预算、偿债安排、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向等,充分说明相关资金安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说明公司是否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吉林高速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时,董事刘先福和独立董事林建忠均投出弃权票。

其中,刘先福建议公司在满足长远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应考虑股东的即期现金回报要求,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林建忠认为,公司在保持稳健发展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其建议公司2023年按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现金分红方案。

对于董事刘先福、独立董事林建忠投出弃权票事宜,上交所要求吉林高速说明刘先福、林建忠投弃权票以及其他董事投赞成票的详细理由,相关董事是否与你公司存在沟通分歧,全体董事是否独立审慎判断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请全体董事就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明确意见。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表示,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最直接、最有效路径之一。请吉林高速全体董监高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是否具备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审慎评估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公司长期战略,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就现金分红事项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关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值得注意的是,4月12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就涉及现金分红的制度安排。

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分红的持续性、稳定性,沪深交易所对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

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

科创板和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和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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