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孟珂

見習記者 毛藝融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深北交易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在證監會的指導下,對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研究評估證券交易所層面的細化落實措施,制定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

據悉,相關配套業務規則主要從上市審覈制度、上市制度以及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持續監管指引)等三個層面進行優化。

壓緊壓實

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提出,“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切實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

按照要求,滬深北交易所突出“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修訂了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着力壓實各方責任。

具體來看,一是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進一步強化“關鍵少數”應當具備誠信自律法治意識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在原規定的1年內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礎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設置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二是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充分運用資金流水覈查、客戶供應商穿透覈查、現場覈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並將相關要求作爲審覈重點關注事項。完善現場督導機制。三是交易所的審覈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配套機制,提升交易所審覈把關能力。

此外,滬深北交易所切實擔負起退市實施主體責任,對退市制度進行了優化。

滬深交易所方面,具體包括,一是拓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適用範圍;二是新增三種規範類退市情形;三是收緊財務類退市指標;四是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指標。同時,考慮到科創板公司較主板在上市條件、發展階段和收入規模以及投資者適當性方面有較大差異,科創板公司市值標準不變,仍然爲3億元。

北交所本次《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修訂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對四大類退市指標進行了修改,並同步調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調整後,整體退市要求基本與滬深交易所實現取齊。

具體來看,在重大違法和規範類強制退市標準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交易類和財務類強制退市標準的股票交易連續計算時間、營業收入退市標準等個別指標閾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適用範圍等方面有所差異,主要是基於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健全完善

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不同板塊差異化發展,健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是全面註冊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作爲全面註冊制改革制度的重要內容,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等不同板塊均對板塊定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主板突出大盤藍籌特色,重點支持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規模較大、具有行業代表性的企業,相應地,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財務指標、市值等主板上市標準。

同時,滬深交易所還針對主板、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有關分紅的規定進行優化。具體來看,一是對分紅不達標採取強約束措施。重點是將多年不分紅或者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納入“實施其他風險警示”(ST)的情形。二是積極推動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要求上市公司綜合考慮未分配利潤、當期業績等因素確定分紅頻次,並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增加分紅頻次,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進一步明確中期分紅利潤基準,消除對報表審計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北交所則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0號——權益分派》,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要求進行了完善,鼓勵上市公司加大分紅力度,增強投資者回報。一是簡化中期分紅審議程序;二是明確中期分紅基準。

規範“關鍵少數”

減持行爲

股份減持制度對規範大股東、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減持行爲,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滬深北交易所分別修訂了相關自律監管指引,其中,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8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北交所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

具體來看,上交所方面,一是完善股份減持規則體系。二是嚴格規範大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爲。三是強化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四是切實防範繞道減持。落實“有效防範繞道減持”的要求,針對利用“身份”繞道、利用“交易”繞道和利用“工具”繞道作了安排,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司法強制執行、股票質押等證券交易違約處置,實施贈與,以及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認購申購ETF等情形下的規則適用。

深交所方面,一是構建“嚴謹規範、易懂好用”的減持規則體系。二是加大監管力度,防範監管套利。強化大股東減持要求。嚴防利用融券、轉融通繞道減持。強化協議轉讓、非交易過戶監管要求。優化信息披露要求。其他事項,包括進一步明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確股東贈與股份、認購或申購ETF等情形以及轉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組上市公司的適用要求。

北交所在整體落實減持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作出了適應性安排。主要優化調整內容包括:一是落實防範“繞道減持”要求;二是強化實控人、大股東、董事會祕書責任;三是取消過程性披露要求;四是規定敏感期交易限制。

本文來自“證券日報網”,作者:田鵬、孟珂、毛藝融,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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