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存在开展场外期权及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今年来银河证券第二次被出具警示函。

3月7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公告,中国银河证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因使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人员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关业务,并使用营业部有关印章,通知客户追加融资担保物及用章登记等环节违反公司内部制度。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该营业部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

而早在今年的2月份,央行官网就披露相关信息,中国银河证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罚款159万元。

同时,刘某(时任中国银河证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对中国银河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罚款1万元。宋某洋(时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对中国银河证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央行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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