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證監局發佈了一則《關於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公告顯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證券)存在開展場外期權及股票質押業務不審慎,對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投資行爲監控不到位的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的規定。

北京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決定對中國銀河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今年來銀河證券第二次被出具警示函。

3月7日,青島證監局發佈公告,中國銀河證券青島海口路證券營業部因使用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的勞務派遣人員爲客戶辦理融資融券開戶有關業務,並使用營業部有關印章,通知客戶追加融資擔保物及用章登記等環節違反公司內部制度。

青島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爲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此,青島證監局決定對中國銀河證券青島海口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該營業部應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加強合規管理,嚴格規範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爲。

而早在今年的2月份,央行官網就披露相關信息,中國銀河證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被央行罰款159萬元。

同時,劉某(時任中國銀河證券財富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對中國銀河證券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行爲負有責任,被央行罰款1萬元。宋某洋(時任中國銀河證券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對中國銀河證券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行爲負有責任,被央行罰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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