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萬方當了多年“二股東”的錦江系掌門人鈄正剛,再度出手,憑藉0.01%的持股優勢,拿下公司第一大股東之位。

在本次增持前,鈄正剛已通過控制的資本平臺安晟控股舉牌焦作萬方。接連出手背後,盤桓在焦作萬方之上多年的實控權之爭能否塵埃落定?

0.01%反超!

4月15日晚,焦作萬方發佈一紙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司股東安晟控股於4月12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19.53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44%。本次增持涉及資金總額約4000萬元。

此前,安晟控股還出手舉牌焦作萬方。4月7日晚間,焦作萬方公告稱,公司第二大股東中曼科技的一致行動人安晟控股自3月11日至4月2日,累計增持公司股份596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構成舉牌。舉牌後,中曼科技和安晟控股對焦作萬方的持股比例合計爲16.87%,焦作萬方第一大股東和泰安成持股比例爲17.30%,二者持股僅差0.43%。

不過,本次權益變動後,安晟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中曼科技合計持有焦作萬方2.0633億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7.31%,超過和泰安成持股數量,成爲公司第一大股東。

據瞭解,中曼科技以及安晟控股均隸屬於杭州大型民營企業杭州錦江集團,鈄正剛爲錦江集團的控股股東。

目前,焦作萬方仍處於無實控人的狀態。

中曼科技及安晟控股表示,本次權益變動基於對焦作萬方未來持續發展的信心和對上市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擬增加對上市公司的持股。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和泰安成持有的焦作萬方全部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凍結。焦作萬方曾公告稱,根據與和泰安成實控人霍斌溝通,獲悉和泰安成所持全部股份被司法凍結和輪候凍結的原因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8年股權爭奪戰

實際上,圍繞焦作萬方的股權爭奪已持續多年。

早在2016年,鈄正剛通過錦江集團全資控制的投資基金杭州金投錦衆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金投錦衆”)獲得焦作萬方1.9億股股份(股權比例15.96%),成爲公司第一大股東。隨後,焦作萬方股東嘉益投資連續增持,一度將持股比例擴大至15.64%。

2017年8月,霍斌控制的和泰安成出資10.87億元獲得焦作萬方8.77%股份。此後,和泰安成又持續增持,到2017年11月持股比例躍升至16.65%,成功“上位”爲焦作萬方第一大股東。在繼續小幅增持後,和泰安成持股達到17.3%。

彼時,由於前三大股東(和泰安成、金投錦衆、嘉益投資)持股比例相近,焦作萬方處於無實控人的局面。

2020年6月,焦作萬方拋出定增預案,和泰安成計劃通過定增認購,成爲公司控股股東,霍斌成爲實控人。

不過,該定增計劃經歷一年多後,最終因一位董事未簽字而宣告終止,和泰安成“實控”的想法也隨之落空。公司仍處於無實控人狀態。

記者注意到,在推動定增期間,嘉益投資漸生退意,其從2021年3月開始不斷減持,直到2021年9月30日,正式退出前十大股東之列。而鈄正剛將金投錦衆剩餘持有的焦作萬方11.87%股份轉讓給中曼科技,左手倒進右手。

目前,參與焦作萬方控制權爭奪的,剩下和泰安成與錦江集團兩位“選手”。

安晟控股:暫無調整上市公司業務的計劃

回顧這場持續多年股權爭奪,焦作萬方不錯的質地和業績漲勢,似乎成爲雙方都無法“放手”的理由。

資料顯示,焦作萬方的主要業務是鋁冶煉及加工,鋁製品、金屬材料銷售,公司的主要產品包括電解鋁液、鋁錠及鋁合金製品。

2023年,受上游原材料採購價格下降影響,電解鋁行業盈利能力增強。焦作萬方2023年實現歸母淨利潤約爲5.93億元,同比增長95.67%。

錦江集團是以環保能源、有色金屬、化工爲主產業的大型民營企業。其中,有色金屬產業板塊中包括氧化鋁和電解鋁等業務。

公開資料顯示,錦江集團控制的下屬企業甘肅中瑞鋁業有限公司、寧夏寧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從事電解鋁業務,其核心資產三門峽鋁業曾是國內第一家利用國產鋁土礦生產氧化鋁的民營企業。截至2020年末,三門峽鋁業氧化鋁合計權益產能788萬噸/年,產能位居全國第四、全球第七,是國內三大氧化鋁現貨供應商之一。

上述公司及業務均與焦作萬方所生產的產品存在重合。記者注意到,爲避免與上市公司之間產生同業競爭,安晟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中曼科技、控股股東錦江集團及實際控制人鈄正剛也出具了相關承諾,在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綜合運用股權收購、資產重組、業務調整、委託管理等多種方式,穩妥推進解決相關業務之同業競爭事項等。

在本次詳式權益變動書中,安晟控股表示,其及其一致行動人未來12個月內沒有處置已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計劃,不排除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加其在焦作萬方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可能。另外,其及其一致行動人暫無在未來12個月內改變公司主營業務或者對公司主營業務進行重大調整的計劃。如果在未來12個月內實施改變公司主營業務或對公司主營業務作出重大調整的計劃,其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切實保護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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