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彭佳文)弟弟去世后,亲姐姐却无法从弟弟妻女处得知祭奠地点。近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弟弟的妻子、女儿告知安葬地点,维护了原告的祭奠权。

因家庭矛盾,崔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未通知崔某的亲姐姐崔某某,且安葬崔某后又拒不告知具体祭奠地点。于是,崔某某起诉至古冶法院,要求弟媳和侄女告知祭奠地点。

法官综合研判后认为,曾经发生过家庭矛盾并非剥夺姐姐祭奠权的理由,姐姐具有死者近亲属的身份,享有悼念其弟弟的权利,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弟媳和侄女共同告知原告其弟弟的安葬地点。判决生效后,原告为主办法官邮寄来一封手写信,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法官提醒:

祭奠权是特定主体基于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祭奠权系因人格尊严衍生的特定人格利益,应归入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慎终追远,是我国传统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祭奠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安慰。祭奠权包含接收死讯、参加葬礼、参与吊唁、祭扫墓地、保护墓碑完整等内容,并有权排除他人破坏墓地、遗体、骨灰等的人格权利。亲属之间应当本着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共同维护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和谐的亲属关系同时也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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