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店售賣的下水管,咋就侵犯了專利權?4月20日至26日是全國知識產權宣傳週,今年宣傳活動的主題是“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促進高質量發展”。在這起“下水管侵權”的典型案例中,經省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雙方達成了和解。行業性、專業化的調解方式,拓寬了知識產權糾紛非訴解決途徑。

下水管惹麻煩

男青年小嚴在省城經營一家五金店,去年4月,他突然收到一紙訴狀,一家科技公司起訴他在店內售賣的一款下水管涉嫌侵犯專利權。這種下水管很常見,在不少五金店的貨架上都能見到,也是通過正規渠道進貨,怎麼就侵了權?小嚴百思不得其解,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建議下,他向省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求助。

這裏的調解員由精通知識產權行業的技術骨幹、多年來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等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對口,經驗豐富。介入調解後,調解員首先審查當事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啓動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家庫成員認定程序。根據當事公司的代理律師出示的專利權屬證明和證據保全公證書等物證,經產品參數對比分析,省知識產權糾紛調委會初步判斷小嚴店內售賣的這款下水管,確實涉嫌侵犯了權利方的專利權。

調解陷入僵局

這就是說,小嚴售賣的這款產品,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均未經過權利人授權。小嚴一聽覺得更委屈了,一是自己並不知道這種常見的下水管涉及到專利問題,二是認爲當事公司應該追根溯源,追究生產廠家的責任。代理律師透露,公司已成立維權團隊,分別向廠家、銷售等多個主體追責。小嚴不認可法律責任,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銷售也是侵權的一種形式,並不是只有生產廠家有責任。”調解員糾正了小嚴的法律誤區,“不過銷售侵權專利產品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他人專利產品,則構成侵權,如果賣家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出售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立即停止銷售專利侵權產品。

然而,小嚴沒有保留進貨憑證,無法證明產品來源。“我賣出一根管子的利潤才幾塊錢。”對於當事公司提出的1萬元賠償金額,他難以接受。

其實,專利侵權賠償怎麼算,《專利法》中自有答案: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提升維權意識

小嚴銷售這款產品獲利約一千元,考慮到他不存在主觀故意過錯,調解員與當事公司律師反覆溝通,最終對方就賠償金額讓步。隨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小嚴賠付當事公司維權費用及經濟損失共計3000元。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爲了促進每一個市場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激發市場創新活力。”一名法律業內人士表示,作爲小微零售商家,在增強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方面,應注意在日常的進貨、交易中防患於未然,留存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自己無主觀過錯的證據,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此外,更徹底的維權還是應該追溯源頭,比如有證據證明的具體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的生產廠家及經銷商。”這樣對於權利方維權的效果、震懾力才更爲高效。

法律鏈接: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七十條規定,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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