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日報本報北京4月22日訊 記者趙晨熙 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爲加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實驗室安全精細化管理,教育部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高校實驗室實行安全分級分類管理。

《辦法》提出,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指導本校實驗室開展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辦法》要求學校實驗室安全主管職能部門牽頭制定本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統籌開展全校實驗室分級分類認定工作。實驗室安全分級是指根據實驗室中存在的危險源及其存量進行風險評價,判定本實驗室安全等級。實驗室安全分類是指依據實驗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源類別判定實驗室安全類別。

《辦法》強調,高校應根據實驗室分級分類結果,針對不同等級實驗室,制定並落實不同等級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實驗室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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