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毕节日报

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龙毫):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七星社保催字〔2024〕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石钰佐 联系电话:0857-8947986

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七星社保催字〔2024〕1号)

贵州荣旺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龙毫):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潘阿朵提交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你单位未依法支付潘阿朵的工伤保险待遇,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裁决(黔东南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208号)支付潘阿朵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84.75元,住院伙食费156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书、本《催告通知书》及补充佐证材料,递交我局申请复查。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查申请且未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先行支付,同时会依法向你单位追偿相关费用(包含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部分利息损失等)。

特此催告

毕节市七星关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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