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指導廣告活動主體規範“探店”類廣告行爲,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4月24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提示,規範“探店”等營銷短視頻廣告。

近年來,各類探店類視頻風靡網絡,不少人在享受動動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網紅店鋪的同時,也希望這些博主能幫自己“避坑”。但現實情況是,不少所謂“探店”博主只關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費用,無視產品實際情況,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進行誇大宣傳甚至虛假宣傳。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網紅利用互聯網媒介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屬於廣告活動,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及廣告管理有關規定。

“確保廣告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庸俗、低俗和媚俗,不得出現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的內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得發佈虛假的打折、降價等廣告,商品描述要客觀、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此外,對於醫療廣告,市市場監管局特別強調,不得發佈未經審查或者與廣告審查不一致的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不得發佈處方藥、菸草(含電子煙)、 0至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製品及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含非學科)廣告;不得在近視防控產品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癒”“近視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鄭重提醒:“達人”、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明確“誰在帶貨”“帶誰的貨”,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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