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深圳證監局披露了一則《關於對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公告顯示,華泰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在2019年與外部機構合作舉辦客戶培訓交流會,涉及講解證券行情走勢等相關內容,但營業部未對活動開展、議程、內容、講師資質等進行合規審覈。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這已是華泰證券在一個月內第二次被監管“點名”。

4月19日,江蘇證監局披露公告稱,對華泰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據江蘇證監局開出的罰單,近期該局對華泰證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部分自營業務合規風控把關不到位。債券做市業務中對關聯交易把關不嚴、對債券投資的風險對沖缺乏有效管控導致擴大虧損。

二是對部分客戶適當性管理及督促義務履行不到位。向沒有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需求的企業發行掛鉤個股價格的非保本浮動型收益憑證;向通過多層嵌套才達到規定投資門檻的私募基金髮行非保本浮動型收益憑證;未充分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如實披露減持信息。

三是從業人員資質管理不到位。經查,華泰證券應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在職人員中存在部分人員未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情形。

四是跟投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華泰證券子公司員工跟投平臺未對所有投資項目進行跟投,不符合該公司子公司內部跟投規定,上述行爲反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不完善。

江蘇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相關規定,決定對華泰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據華泰證券披露的2023年年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365.78億元,同比增長14.19%;歸母淨利潤127.51億元,同比增長15.35%。儘管華泰證券營收淨利在券商中表示亮眼,但投行業務已明顯“掉隊”。公開資料顯示,華泰證券去年IPO承銷金額爲170.21億元,已跌至行業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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