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朱某将汽车停靠在某银行门前,因未观察后方情况,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闫某相撞,导致闫某倒地受伤。朱某下车查看后,认为闫某并无大碍,准备驾车离开。受伤的闫某夺下了朱某的车钥匙,要求报警等警察过来处理。闫某这么做合法吗?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朱某因未能注意观察,开车门时撞伤闫某,不采取措施反而准备离开,有逃避责任情节,闫某为了维护权益,夺下其车钥匙,不属于违法行为。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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