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重庆晨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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