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羊城晚報

金庸訴作家江南侵權案入選典型案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該案爲規範同人作品合理有序創作發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今年4月26日是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當日上午發佈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林樂怡等與聯合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該案涉及同人作品中人物形象侵權的認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詳細闡述了該案的典型意義。

涉案作品人物名稱來自金庸小說

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所著《射鵰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鵰俠侶》四書由三聯書店於1994年5月在中國內地出版,該四部作品曾多次入選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及外國教材,並曾多次被改編爲電影、電視劇。

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於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並發表於網絡。2002年,該作品由西北大學出版社出版,書名爲《此間的少年: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此間的少年》另有華文出版社2003年、2004年、2007年三版以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2001-2011十週年紀念珍藏版、2012年版以及《此間的少年2》(網絡版)。《此間的少年》中出現的絕大多數人物名稱來自查良鏞涉案四部小說,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有較多相似之處,但故事情節不同。

查良鏞在二審期間離世,其繼承人林樂怡參加訴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治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權,聯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典公司”)的行爲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間的少年》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爲“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將《此間的少年》與《射鵰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爲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其藉助《射鵰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治的該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改判認定楊治構成不正當競爭,楊治、聯合公司、精典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楊治應消除影響並賠償林樂怡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88萬元,聯合公司、精典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被稱爲“同人作品第一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的典型意義指出,同人作品是對已有作品二次創作的結果,同人作品往往在角色、背景、情節等方面與原作品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這也是同人作品備受爭議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我國同人作品創作日益增加,由此帶來的一系列知識產權問題也引起社會和相關公衆的關注。本案是同人作品侵權糾紛,查良鏞爲海內外知名作家,具有較高的影響力,楊治亦出版了多部暢銷小說,案件所涉問題在同人作品版權保護的法律理論與實務層面都具有典型性,本案被稱爲“同人作品第一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本案判決通過對涉案作品的梳理,從人物形象、情節兩方面對同人作品是否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權的認定與處理作了有益的探討與創新,主要體現在:

——認定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人物羣像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著作權法要兼顧創作者和社會公衆的利益,促進文化的發展和繁榮。

故本案綜合考量後不判決被訴同人作品停止侵權,如再版按版稅收入的30%支付經濟補償。該案一方面爲規範同人作品合理有序創作發展提供司法指引,另一方面也爲版權熱點問題的理論研究提供了鮮活的素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