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4月26日消息,爲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公告》規定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公告》明確,證券監管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季度向稅務部門共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信息,財政、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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