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日報

標識性概念的建構,就是當代中國法治理論體系的建構——

從“司法責任制”看標識性概念生成

陳柏峯

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構成,離不開標識性的學術概念。具有解釋力、原創性、邏輯性和生命力的學術概念,無不是在本土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及政治實踐中抽象而出,又能進入學術流通,爲外人所用的。傳統中國形成有別於西方的自成一體的知識體系,一些概念一直使用至今;當代中國豐厚的社會政治實踐同樣產生諸多影響廣泛的概念,其古今中外兼收幷蓄,邏輯關係相互支撐,構成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話語體系的重要內容。

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基礎上,當代中國法治的標識性概念有很多,構成了一個基於本土實踐的概念體系,這是一個概念羣,而不是一個孤單的概念或者“概念孤島”。它們在實踐中有非常明確的指向、標準或工作要求,可以作爲學術概念加以建構。在當代中國法治的概念羣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國”是具有統領性的標識性概念,其具體內涵包括:法律規範科學完備統一,執法司法公正高效權威,權力運行受到有效制約監督,人民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全面建成(《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在法治中國的統領性概念之下,存在一些構成領域:中國法治道路,執政黨與法治,法治體系,科學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會,法學教育等。它們都是次一級具有領域統領性的標識性概念,它們又各自統領更多的下一級標識性概念。

當代中國法治的標識性概念建構,要面向全面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和工作實踐,解釋概念的背後,法治建設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同時要用學術語言去表達,用學術方式去展開分析,把標識性概念的建構置於學科體系、學術體系之中。如此,對標識性概念的建構,其實就是對當代中國法治理論體系的建構。下面以“司法責任制”這個標識性概念爲例,來展開說明標識性概念建構的理論意義。

司法責任制,就是賦予辦案法官審理裁判案件的主導權、決定權,同時強調辦案法官對裁判結果負責,即所謂的“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關鍵環節,是實現司法權運行的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關鍵制度,因此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成爲當代中國法治“公正司法”領域的標識性概念。“司法責任制”背後涉及一系列的實踐環節,包括司法人員職權配置、審判權運行機制、審判責任、法官履職保障等,每個環節同樣涉及豐富的概念和內涵。

職權配置,就是審判權由誰行使,就是“讓審理者裁判”。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在人民法院內部由具體的審判組織來行使職權。司法責任制要求審理者裁判,審理者就是人民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包括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特殊情況下還包括審判委員會。審判權運行機制,就是實行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保證獨任法官、合議庭能夠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改革以往存在的案件層層審批、請示的審判權運行行政化的做法,防止院庭長以行政化方式對獨任法官、合議庭獨立辦案進行干預,通過權力明晰化、組織化、公開化的方式規範院庭長的審判管理權和監督權。爲此,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也發生轉變,從審理討論個案轉變到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主要研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面對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出現的審判權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院庭長監督責任缺失等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以“閱核制”爲抓手,落實院庭長監督管理責任。審判責任,就是既然把審判權給了審理者,就要由裁判者承擔責任,從而體現權責相一致。裁判者與審理者相同,都是人民法院內部的審判組織。一旦發生錯案,就要啓動追責程序,嚴格依法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與此同時,加強法官履職保障,配套健全法官依法履職保護機制,建立防止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案件機制,加強法官人身安全保護,提高法官的經濟待遇和職業尊榮感等。

從“司法責任制”可以看出,一個標識性概念的背後有着非常豐富的意涵,構成內容豐富的系統,其中又可以生出更多的次級概念,由此構成了一個領域的概念體系。這個概念體系指稱的是特定領域的法治實踐,建構的是特定領域的法治理論體系。不同層次和領域的概念和範疇疊加組合,實際上就構成了當代中國法治的理論體系。因此,從具體法治領域的經驗現象中提煉、檢驗標識性概念,並用學術語言進行建構性表述,解釋背後的“是什麼”和“爲什麼”,就是對當代中國法治理論體系的建設。

(作者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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