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安日报

《西安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下月起正式施行

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和企业学院

■记者 王燕 实习生 薛文静

日前,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税务局联合制定《西安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

《办法》要求,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方面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方案,共建共享教学培训资源,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各级各类企业结合企业工作岗位需求,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搭建校企合作育人平台,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鼓励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合作方依据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权益;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合作研发相关专业应用软件;制定(修订)职业岗位规范、作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共同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教学标准。组织开展或承办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产教融合示范展示活动,开展优秀企业文化展示等活动。

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基地)应当积极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活动,提供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训平台;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推进校企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协会、优秀企业、高职院校牵头聚合产业链相关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联合组建行业协会、职业教育集团、示范性产教联盟(市域产教联合体),构建区域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平台,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办法》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企业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与课程等标准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并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作为评选优秀企业、示范性企业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指标。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校企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校企合作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业务,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校企联合办学。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举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的表现作为相关部门、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走出去”,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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