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辦了婚禮沒領證 分開後彩禮該返還嗎

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共同生活、舉辦婚禮、生育子女等因素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杜秉琛

彩禮,是一方當事人依據地方習俗,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給付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年2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了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

近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規定》,庭後調解了一起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按習俗舉行婚禮後共同生活而引起的彩禮糾紛案。

案情

2019年4月,鮑某與黃某經朋友介紹相識,經進一步瞭解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2020年4月,兩人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前,鮑某給付黃某彩禮8.6萬元、黃金首飾費用2萬餘元。雙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3月,後因家庭矛盾導致黃某流產。今年2月,鮑某向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解除雙方婚約關係,並要求黃某和其父母退還彩禮。

庭審中,鮑某訴稱:“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黃某經常離家出走。2023年3月,黃某離家出走後,明確表示不願再履行夫妻義務,不願與我共同生活,故我依法提起訴訟。”

黃某辯稱,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鮑某的出軌行爲導致的,且在雙方共同生活3個月後自己曾懷孕,但由於雙方爭吵導致流產。黃某飽受折磨,並留有後遺症,因此認爲鮑某沒有理由要求退彩禮。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鮑某雖未提供因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據,但結合當地彩禮習俗,考慮彩禮給付方2020年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認爲鮑某給付彩禮較高,故對鮑某的訴訟請求結合《規定》予以支持。後經雙方舉證、質證,承辦法官通過認證以及釋法明理,黃某同意適當返還彩禮。承辦法官結合彩禮的目的性、贈與特徵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被告嫁妝等因素,庭後對雙方進行調解,二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黃某一次性返還鮑某彩禮3.5萬元,案件得以解決。

釋法

結婚前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是我國社會普遍的婚俗,雖無法律規定但卻普遍存在。《規定》的實施,回應了社會關切、明確了裁判規則。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的。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因此,在調解返還彩禮糾紛案件時,不應機械適用法律規定,而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共同生活、舉辦婚禮、當地習俗、生育子女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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