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全市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据悉,沈某(女)与郭某(男)于202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其间生育一女取名郭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1月4日,沈某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其抚养,郭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亲自抚养孩子,郭某某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在家中生活。

综上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寄发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要求当事人加强对子女的关爱、陪伴和心理疏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陈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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