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深圳特区报

办了婚礼未领证,分开后彩礼怎么办?

法官以案释法解读彩礼返还依据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宗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对办了婚礼没领证的小夫妻在婚礼一年后分开,男方诉请返还彩礼26万余元,以及作为家用的工资款项2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9万余元,并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婚恋期间哪些支出属于彩礼?彩礼返还原则是什么?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宝安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长贺琼。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小程和小何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2月7日在老家举办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小程回到深圳上班,小何人在老家,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最终引发矛盾,二人于2022年3月分开。后小程要求小何归还彩礼26万余元以及工资款29万余元。双方意见不一致,小程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举办婚礼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现金20万元、桌面彩礼23个红包共计4.6万元,该礼金亦符合社会风俗习惯,故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的彩礼共计24.6万元。其余款项系席面等的折抵或原告家人及亲属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法院不予认可。考虑到原、被告虽举办婚礼后并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婚礼后维持恋爱关系一年时间,期间聚少离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96800元。至于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其他款项,属于双方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该款项性质并非婚约财产,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法官说法

酒席钱、人情钱算彩礼吗?

贺琼介绍,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为彩礼。

本案中,男方诉请返还的彩礼除上文所述外,还包括给女方本家大桌面(折合人民币2900元)、鸡鸭鱼肉糍粑等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及其他亲戚给女方的挂钱(人情份子钱)共计6899元等。但这些涉及席面以及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不认定为彩礼。至于双方同居生活后,男方给女方的家用工资款项,这属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不认定为彩礼。

贺琼还特别提醒,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也有区别。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返还彩礼的原则是什么?

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 “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贺琼表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孕育子女,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判决女方返还19万余元的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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