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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中核钛白(002145)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此次正式处罚的违规内容与此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基本一致,将尽快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相关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3年2月8日到2024年4月13日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中核钛白维权入口)

除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索赔案,2024年4月29日晚,广汇物流(600603)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广汇物流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准备发起索赔。(广汇物流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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