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平臺TikTok一紙訴狀將美國政府告上法庭,這場辯論勝算幾何?

當地時間5月7日,TikTok正式提交一份長達67頁的法律文件,稱由美國總統拜登簽署生效的《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法案》違反第一修正案。該法案要求TikTok在九個月內從其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剝離,否則將在美國被禁。

該訴訟文件稱,這是“歷史上首次,美國國會制定了一項法律,將一個特定的言論平臺置於永久的全國禁令之下”。此外,TikTok還指出了該法案的諸多侷限性,例如,該法案要求的“合格剝離”在商業、技術和法律層面都不可能實現,美國國會對TikTok爲解決國家安全問題所做的努力也“未作考慮”。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丁華磊多年來從事政府監管與合規與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業務。他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訂侵犯言論自由的法律,而美國法律又規定,美國法院對這類問題擁有管轄權,即程序上可以申請對該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

丁華磊表示,Tiktok主要是以該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侵犯言論自由等申請的“合憲性”審查。而美政府則是基於“國家安全”通過了該法律。美國法院在審查時要在這兩種價值判斷取捨,在“嚴苛審查”標準下,考量美政府的限制手段與目的正當性是否相符,以及是否存在足以使法院認定存在威脅國家安全的事實等。

“至於結果能否勝訴,是否經受得住審查,則看雙方證據及辯論情況,由法院裁定。”丁華磊稱。

此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何亞東就美國國會衆議院表決通過針對TikTok的法案表示,美方應切實尊重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原則,停止無理打壓別國企業,爲各國企業在美投資經營提供開放、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環境,相關方應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中方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控辯攻防點

美國格知律師事務所(Getech Law LLC)合夥人葉俊解釋稱,美國第一修正案原文要求不得立法削弱言論自由。在美國過往的憲法案例中,對於限制言論自由的法案,必須通過“嚴苛審查”(Strict Scrutiny)。在該標準下,美國政府必須證明,有關法律是有助於達成“壓倒性(compelling)利益”的“限制性最小的手段”。

葉俊對第一財經記者稱:“Tiktok主張該法案適用這一標準,一是因爲針對特定人羣的言論自由限制適用嚴苛審查標準;二是,直接封禁言論平臺構成不合法的預先限制,類似之前案例中禁止廣告網站、禁止分發傳單或禁止某個通信APP。”

TikTok在訴訟文件中對此作出了論證。一方面,TikTok認爲,美國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壓倒性利益”的存在。

該法案沒有闡明TikTok構成的任何威脅,也沒有解釋爲什麼TikTok應被排除在國會同時強加給其他所有平臺的評估標準之外。”該文件寫道,即使是個別國會議員的聲明和國會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也沒有列舉具體的證據,僅僅是表明了對TikTok未來可能被濫用的假設可能性的擔憂,但當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受到威脅時,這些推測性的擔憂遠遠達不到要求。

另一方面,TikTok表示,國會也並未“考慮過任何限制性較小的替代方案”。

TikTok稱,該公司在自願的基礎上與美國政府合作了四年,希望制定一個框架解決其擔憂。例如,自願投資20多億美元建立“得克薩斯項目”,將存儲在國外服務器上的用戶數據遷移到美國得克薩斯州,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其他國家政府可能的數據訪問。在與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協議草案中,TikTok同意加入一個“關閉選項”,如果其違反協議規定的某些義務,美國政府有權暫停其在美國的運營。

(美國)國會將這一量身定製的協議棄置一旁,轉而採取了政治上的權宜之計和懲罰性措施。”TikTok寫道。

從後果上看,TikTok稱,該法案要求剝離TikTok在美國的業務或關閉該公司,這種選擇在商業、技術和法律層面都“根本不可能實現”,更不可能在該法案要求的270天時限內完成。例如,從人力資源和技術工具等角度看,短時間內將所有TikTok源代碼開發從字節跳動轉移到新的TikTok所有者手中也是不可能的。

TikTok的訴訟文件還提出了有關擬議出售應用程序的反壟斷問題。由於潛在買家可能僅限於有能力支付TikTok高昂價格的大型社交媒體公司,該訴訟質疑,這種出售可能會造成競爭問題,並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或美國司法部進行監管審查。

葉俊表示,TikTok之所以花了很大篇幅論證合理剝離的不可行性,是因爲各種(層面)不可行的話,就證明這個法案不是限制性最小的措施。

谷歌首席執行官施密特(Eric Schmidt)近日表示,美國最好不要對TikTok進行封殺或是採取司法行動。他透露,自己一度考慮過收購TikTok,但現在已經放棄了這一想法。美國前財政部長姆努欽(Steven Mnuchin)7日則對媒體表示,他仍對收購TikTok感興趣,並認爲該平臺的關鍵視頻推薦技術可以被複制。但他沒有透露與哪些科技公司討論了可能的合作或收購事宜。

後續可能結果

這一訴訟有多大可能會改變最終結果?在訴訟期間,美國這一法案對TikTok造成的威脅是否能被按下暫停鍵?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國家安全項目副主任圖米(Patrick Toomey)稱,他對TikTok能夠在法庭上阻止禁用TikTok的措施的可能性持樂觀態度,並指出用戶和公司都“擁有極其強大的”第一修正案訴求。他稱:“迄今爲止,這些禁用TikTok的措施根本沒有具體的公開證據支持。”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數字中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顧登晨近日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法案儘管存在着不少矛盾點,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政治交易的成分,但最終仍在美國國會獲得通過,確實構成了一個“質變”。他稱:“和過去五年一樣,我本人對於TikTok在美持續經營,仍然持樂觀態度。未來其中一些既有的變量,會朝着更深刻的方向去變化,比如如何定義新時代的數據本地化。”

顧登晨認爲,訴諸司法效果如何,從技術層面很難作出判斷,應當結合更大的形勢去做思考。例如,該法案的立法雖然行動快、投票一致,但相比於過去五年的一路爭議,這一階段性的快、一致,並不能反映出立法者的共識,而有着極爲複雜的時空伴隨因素。未來,考慮到違憲的挑戰、運營層面徹底切割的不可實現性,伴隨着大國關係的持續變化,特別是中國對外開放意願和能力的不斷加深,美國國會和行政部門,是否更願意在所謂“合格剝離”問題上,採取更爲務實的態度,將是一個看點。

在訴訟期間,丁華磊表示:“原告可以申請臨時禁令,即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頒佈臨時禁令,暫時禁止該法律的執行。Tiktok之所以這麼快提起訴訟,應該也是出於爲更好獲得該臨時禁令的考慮。

對於該案是否會訴訟至美國最高法院,丁華磊則解釋稱:“美國法院存在兩個平行的系統,即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各自擁有不同管轄權。對於該項法律的違憲審查管轄權是歸於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如果法院認定該法律違憲,則可以頒佈禁令禁止執行。當然,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後,也可以上訴,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是聯邦最高法院。”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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