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5月9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5月9日,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一審被判死緩。

當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孫遠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孫遠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孫遠良生於1955年3月,遼寧人,退休4年多後被查。2022年9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自身不正,家風不嚴”等。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孫遠良利用擔任遼寧省遼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徵佔使用土地、獲取銀行貸款、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9億餘元。

同時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孫遠良利用原擔任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16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孫遠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具有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索賄等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孫遠良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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