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證監會修訂發佈《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以更鮮明的人民立場、更先進的發展理念、更嚴格的合規風控和更加規範、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迴歸本源、做優做強,切實擔負起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作用。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方面規定,規範融資強化內控

具體來看,《規定》有四方面內容:

一是優化發展理念,統籌規範融資行爲。校正機構定位。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端正經營理念,聚焦主責主業,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積極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突出價值創造、股東回報和投資者保護,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與全員合規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規範公司治理等方面發揮標杆示範作用。規範市場化融資行爲。要求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交易和再融資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健全公司治理,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控。強化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強調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投資、融資、擔保、銷售金融產品等方式,侵佔上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資產,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財務報表編制和披露,明確上市證券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及長效激 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短期激勵,不得過度激勵,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考覈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依法依規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三是促進行業發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結合證券公司並表監管等安排,明確上市證券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或要求,以合併數據爲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披露時就相關口徑及差異化安排進行說明。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等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當核心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取消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披露要求。

四是踐行人民立場,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強調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回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上市證券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證券公司母公司爲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回應。進一步突出價值創造與股東回報。明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結合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對經營利潤用於自身發展和回報股東進行合理平衡,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制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持續加強證券公司日常監管

總體來看,《規定》維持主要框架不變,明確了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監管相關法規,強化了行政許可、信息披露、信息管理、監管報告等要求。同時對照近年來發行、上市等相 關規則修訂以及市場和行業變化情況,進行適應性調整。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督促上市證券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功能型、集約型、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方向,健全公司治理,發揮行業標杆示範作用。結合最新的監管規定,規範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聚焦核心風險控制指標等披露事項,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從徵求意見情況來看,證監會吸收了大部分修改一件,對於沒有完全吸收的主要是放鬆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及監管要求的建議,證監會表示,主要考慮是從近年來的監管實 踐看,部分上市證券公司在內控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環節,違法違規行爲時有發生,現階段不宜放鬆相關要求。

業內人士指出,《規定》的發佈實施,將有利於督促和引導證券行業全面踐行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全面落實新國九條,全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服務投資者水平。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守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主線,持續加強證券公司日常監管,強化執法問責,督促上市證券公司將《規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實到位,並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向全行業輻射,促進證券行業機構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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