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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消息,省發改委針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招標公告存在的問題,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發布內容的通知》。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今後發佈招標公告時要按要求完善相關發佈內容,明確接收異議聯繫人、行政監督部門聯繫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三方面內容。

明確接收異議聯繫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載明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公佈接收異議的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覆和處理有關主體提出的異議。

明確行政監督部門聯繫方式。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山西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佈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聯繫方式,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載明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聯繫電話、郵箱等。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進行受理、調查和處理,並在政府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明確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規範約定投標保證金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等,載明接受現金、銀行或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證保險等多種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並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投標保證金。(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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