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馬慜

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向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下發了關於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下稱“62號文”)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部分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了優化。

這一通知是對“62號文”的補充完善。據瞭解,“62文”發佈於2022年5月底,近年來對AMC行業產生了深刻影響,意在促進AMC迴歸本源、專注主業,在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62號文”的一大亮點在於適度拓寬對金融資產的收購範圍——相關金融機構可以將下列風險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涉及債委會項目;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權益已逾期90天以上;債務人在公開市場發債已出現違約;因疫情影響延期還本付息後再次出現逾期的資產或相關抵債資產。

多名AMC行業人士告訴記者,此次通知進一步放寬了AMC收購不良資產的金融機構範圍。和中小金融機構一樣,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等銀行機構也可以將符合條件的風險資產轉讓給AMC,與AMC以真實估值爲基礎、在資產真實轉讓的前提下開展結構化交易,在資產轉讓後接受AMC委託繼續處置不良資產。

針對結構化交易,此次通知進行了重申和規範。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交易的雙方對轉讓資產的會計處理應嚴格遵守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不得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安排隱匿風險資產。

針對反委託處置業務,通知提出具體要求:AMC開展反委託處置業務,要充分論證評估反委託處置的必要性,確保符合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原則,保留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的決策權,對資產處置過程進行必要管控,及時、全面掌握資產處置情況,督促受託方履職盡責。通知同時強調,AMC不得要求受託方承諾提供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銀行機構在受託處置時也不得通過承諾固定收益等方式實質承擔已轉出資產的信用風險。

何爲反委託處置業務?一名全國性AMC公司人士向記者解釋稱,這是AMC收購不良資產的一類模式,當AMC和銀行對不良資產包的價格意見不一致時,銀行可以先按照低價轉讓不良資產給AMC,再由AMC反委託給銀行自行清收,待不良資產清收後,由AMC和銀行協商分成。

“此次通知實際上是爲規範反委託處置業務,壓實AMC和受託機構的管理責任。”上述人士表示,預計金融監管部門也將對相關銀行機構加強風險監測,提出監管要求。

此外,通知也對AMC盡職調查進行了明確的時限規定。通知要求,銀行機構應爲AMC收購盡職調查和報價決策提供必要條件和時間,原則上應提供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盡職調查時間;銀行機構在AMC盡職調查和內部決策期間對擬轉讓資產包臨時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AMC充分披露信息,並適當延長盡調時間。AMC應獨立、審慎地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因結構化交易安排降低盡職調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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