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商業銀行代理各類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且一級分支機構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直接簽訂協議。

這也意味着,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不得超過3家的限制將被取消,單一網點有望銷售更多保險公司的產品。對推進“報行合一”的銀保渠道來說,這無疑是一次“大鬆綁”。

2010年,爲整治銀保渠道亂象,原銀監會叫停銀保駐點銷售,並限定每個銀行網點只能代理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的產品。2019年,原銀保監會對互聯網和電銷業務也重申了“1+3”的要求。

東吳證券分析,放開“1+3”合作網點限制,明確市場化導向,短期將大幅豐富銀行保險產品和服務,長期做大銀保行業蛋糕。東吳證券預計放開“1+3”合作限制後,短期內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可以獲得觸達更多網點的合作機會,渠道競爭將會加劇。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在“報行合一”的約束下,中小公司無法通過費用比拼的粗放式競爭獲取市場份額,產品和服務面臨市場化競爭的考驗。

鬆綁銀保合作

“儘管只有短短390字,但是對行業的影響並不小。”在《通知》下發後,有保險從業者發出感慨。《通知》表示,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此外,《通知》還明確了銀保合作的標準。在合作層級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

在銀保合作的利益方面,《通知》明確了銀行代理業務佣金標準,即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的佣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佣金水平。

這也是對此前“報行合一”政策的重申。“報行合一”是指保險公司給監管部門報送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中所使用的產品定價假設,要與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當中的行爲情況保持一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通知》的實施,有利於更好發揮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優勢,促進雙方長期深度合作,探索轉型發展新路徑;有利於拓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範圍,提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價值和消費者滿意度;有利於豐富銀行保險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多層次保障需求,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位中小險企管理層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政策的放開帶來了機會,但也有壓力。在“報行合一”對費用端的約束下,面對大型險企的競爭,中小險企將迎來更多的機會,但也面臨着附加費用率的挑戰。

東吳證券分析,一方面,放開“1+3”約束後,行業競爭短期會加劇;另一方面,在“1+3”的約束下,控股壽險企業的大型商業銀行的旗下網點在業務中往往優先滿足控股壽險企業的業務需求,一定程度上擠佔了非銀行系保險企業市場化參與銀保渠道的資源和深度。《通知》對銀行系壽險企業,如何儘快擺脫對股東方優勢的依賴,拓寬多元化發展渠道和豐富產品供給能力提出了挑戰。在監管對“報行合一”三令五申下,長期來看,頭部大型險企需要充分發揮自身在品牌認知度、客戶服務深度和產品多元化供給能力的規模經濟優勢,可以積極探索與銀行進行長期深度合作,探索轉型發展新路徑。

2023年8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關於規範銀行代理渠道保險產品的通知》,強調銀保渠道佣金費用要嚴格“報行合一”,並規定未來躉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的手續費率嚴格限制在 3%、9%、14%、18%以內。

在2023年 10月 20日召開的2023年三季度銀行業保險業數據信息新聞發佈會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相關負責人表示,截至目前,通過保險公司和銀行機構充分溝通,絕大多數開展銀保業務的銀行已與保險公司按照“報行合一”重新簽約。初步估算,銀保渠道佣金費用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約30%。

值得注意的是,受“報行合一”影響,在2023年上半年高歌猛進的銀保渠道保費規模進入了緩慢增長狀態。保險行業的銀保渠道規模在2023年底和2024年初出現了下滑,同時,由於代理保險業務收入下降等因素,銀行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也出現下滑。

銀行保險合作這些年

銀保渠道是保險公司重要的業務銷售渠道之一,其主要合作模式爲保險公司通過銀行渠道獲取保費收入和客戶資源,銀行則基於龐大的客戶資源和完善的銷售網絡替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從而獲取手續費和佣金收入以及完善客戶的理財產品配置。

199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兼業代理人制度,但規定只能爲一家險企提供代理服務,自此銀保“一對一”的合作模式正式開啓。但由於保險行業發展初期主要產品爲普通型壽險產品,與銀行的業務經營模式和客戶需求存在差異,彼時銀行和保險的合作發展並不快。

2003年施行的新《保險法》放開了銀保渠道“一對一”代理模式的限制,此後銀保渠道呈現快速增長勢頭,加之存款利率下調,險企加大投資型產品的開發,銀保渠道保費規模不斷上漲,2003年當年銀保渠道貢獻的保費收入達到了764.91億元,在總人身險保費中的佔比提升至25.4%。

隨着銀保渠道保費規模的快速增長,銀行保險合作的問題也頻頻暴露,監管機構開始規範銀保渠道的發展。2010年11月,原銀監會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銀行網點代銷保險產品的人員需具備保險代理資質,同時叫停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進行銷售的行爲,並規定每個銀行網點合作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3家。

此後,銀保渠道很快進入負增長週期,至2013年,銀保渠道貢獻的保費收入在總人身險保費中的佔比由2010年的50%快速下滑至36.7%。隨後,監管機構不斷加強對銀保渠道的監管,但在消費者需求增長等因素的影響下,銀保渠道保費規模在2014年恢復增長態勢,其對保險行業人身險保費的貢獻比重也在2016年提升至44.1%。

2017年,壽險行業迎來新一輪嚴監管,在強調“保險姓保,迴歸本源”的背景下,中短期存續產品的開發銷售受到限制,青睞這類產品的銀保渠道再度受到影響,2019年銀保渠道的保費收入對人身險保費的貢獻比重降至30.3%。

2019年以來,保險公司代理人數量衝高回落,代理人渠道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銀行在資管新規以及代銷基金等產品收入下滑等多重因素影響下開始重視保險產品的銷售,銀保渠道重新回到不少大險企的戰略佈局之中。

一位保險行業人士認爲,對處於轉型中的保險行業來說,銀保渠道的意義需要重新審視,即從過去的“規模貢獻”向“規模和價值貢獻並重”轉變,這意味着銀行與保險的合作需要探索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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