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哈爾濱南崗區一幢1600平方米的房產歸屬糾紛,因當事人稱當初是“借名買房”,從1998年開始,涉事三方已多次對薄公堂,至今已持續了26年。 對於涉案房屋如今的價值,當地中介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沒有出售過這麼大面積的商業房,該樓房所在街區的30平方米小門市房售價爲30萬元左右,均價爲一萬元錢左右。因此,這幢1600平方米的樓房,如今估價至少千萬元。


▲20多年來,圍繞房產歸屬,雙方展開了多輪訴訟

涉事一方的邢女士稱,她與劉某祥(已於2016年去世)系夫妻關係;1997年,劉某祥曾購置一幢樓房,當時爲避免另一個“妻子”孫某分割財產,借用三外甥名下公司的名義購房;此後劉某祥病重,作爲房產實際佔有人的二外甥陳某佔用房產並開了火鍋店。

而陳某則表示,涉案房屋系其公司出資購買並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經法院多次判決確認歸其所有,劉某祥一方主張房屋系其購買,卻無法拿出充足證據。

哈爾濱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爲,陳某名下的公司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對房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此後,歷經多次申訴,法院維持原判。目前,由於劉某祥已經去世,邢女士繼續進行信訪申訴,她認爲房子系由劉某祥全款購買,房子不應屬於陳某。

妻子自述:

爲避免分割財產丈夫借外甥名下公司買房

今年70歲的邢女士表示,1987年1月,她與劉某祥結爲夫妻。劉某祥比邢女士大9歲,其早年經商,在多地投資開公司,因此常年不在家。

當地派出所與社區的證明,以及相關法院判決中的認定,證實了邢女士與劉某祥的夫妻關係。

邢女士說,事隔多年她才知道,1991年,在與邢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劉某祥又與孫某登記結爲夫妻。相關文書顯示,當時劉某祥與孫某登記結婚的時間爲1991年5月。

對丈夫的這段“婚姻”,由於劉某祥常年不在家,邢女士表示很長一段時間內自己一無所知。

邢女士稱,1997年5月,劉某祥計劃在哈爾濱市開一家酒店,並投資530萬元購買了哈爾濱市南崗區的一幢樓房。沒有想到,這幢樓房卻成了劉某祥夫妻與外甥陳某兩家之間持續20餘年、多輪訴訟的導火索。

據邢女士所述,劉某祥當時擔心被分割財產,在購買該幢樓房時,便以哈爾濱某公司的名義購房,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劉某祥的三外甥。由於近親屬的信任關係,劉某祥並未與三外甥簽訂任何協議。

劉某祥在之後的法院生效判決中同樣表示,1997年5月,爲隱瞞孫某知悉,以某公司名義購買了這幢樓房,總價款530萬元,房產銷售公司爲其出具了395萬元和135萬元兩張購房發票和新房分配證。

同年10月,劉某祥在裝修酒店過程中勞累過度,突發大面積腦梗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劉某祥處於意識不清狀態。邢女士說,在此期間,二外甥陳某用這幢樓房開起了火鍋店。

“前妻”起訴分割財產

法院終審認定房產屬外甥名下公司

邢女士說,之後她才瞭解到,孫某與劉某祥於1998年離婚。根據1998年3月13日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顯示,經法院調解劉、孫二人離婚,女兒由孫某自行撫養,同時明確了財物劃分等。

孫某“離婚”後,發現劉某祥曾投資數百萬購置房產。1998年12月,孫某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劉某祥名義進行民事訴訟(孫某爲代理人),要求法院確認劉某祥與陳某合夥購房。

邢女士表示,至此她才得知丈夫購買樓房一事,劉某祥把裝有購房合同、發票等購房材料的檔案袋交給她保管。

此後,劉某祥申請撤訴。2000年4月,哈爾濱中院裁定準許撤訴。


▲劉某祥申請撤訴

對於這次撤訴,邢女士表示,法院審理中提出對此案調解,當時的調解方案是讓陳某的公司退給劉某祥450萬元,火鍋城則由二外甥陳某繼續經營。劉某祥認可該調解方案,在劉某祥姐姐介入下,劉某祥提出撤訴。不過該案撤訴後,陳家並未支付款項。

由於劉某祥姐姐已經去世,這種說法暫未得到其他方面的確認。

此後,孫某又來到南崗區人民法院起訴劉某祥,要求分割這套房產,案由是確認房屋所有權,把劉某祥列爲第一被告,陳某公司爲第二被告。

2001年9月,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根據陳某公司提供的購房合同,認定該房產總價爲595.2075萬元,並根據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劉某祥支付購房款340萬元,占房屋總價款的57.12%。

法院認爲,該房產系劉某祥和陳某公司合夥購買,劉某祥還負責對該房進行裝修,應認定劉某祥和陳某公司對該房所有權共有。法院遂判決孫某對該房產享有28.56%的所有權。

在此案一審期間,陳某辦理了該房產的房產證。

對於一審判決,劉某祥不服,認爲房子均是由其出資購買,希望拿回房子的全部所有權,於是提出上訴。陳某公司則認爲,劉某祥雖有出資行爲,但雙方另有資金往來和債券債務關係,不能僅憑出資確認合夥共有關係,也提出上訴。

2001年11月,哈爾濱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陳某名下的公司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對房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多次申訴後

法院仍認定房屋歸外甥名下公司所有

此後,孫某針對此判決進行了多次申訴,均被哈爾濱中院和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駁回。

邢女士表示,涉案樓房共四層樓,建築面積1626.5平方米,當時劉某祥計劃經營酒店,並起名爲“富隆基海鮮酒店”,又貸款進行裝修。“從購房至裝修,全都由我丈夫經手,在城管局、消防等驗收過程中,經辦人均爲劉某祥。”據邢女士提供的裝飾工程合同上,甲方簽名爲劉某祥。

數張單據中,包括徵收消防設施配套費通知單、因裝修佔道而收到的違章單,上述票據顯示名稱均爲“富隆基海鮮酒店”,且蓋有相關單位公章。

2006年,劉某祥提出申訴,案件被黑龍江省高院指令再審。哈爾濱市中院(2006)哈民一再終字第80號判決書,仍認定陳某公司對這套房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遂維持原判決。


▲法院駁回劉某祥起訴的一份生效判決

此後,雙方又經過幾輪訴訟。2014年,劉某祥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爲房產的所有權人。

陳某則表示,本案訴爭財產,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其公司與房產銷售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和交付購房款,憑據爲房產銷售公司出具的購房人顯示爲其公司的商品房屋銷售發票,也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其公司對訴爭之房擁有合法所有權,且經過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法院認爲,陳某名下的公司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應認定該公司對爭議房屋享有所有權。

2015年1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劉某祥的訴訟請求。劉某祥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0月,哈爾濱市中院作出民事判決,維持原一審判決。

在該案二審過程中,劉某祥去世。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根據劉某祥生前自書以及邢女士意願,將邢女士變更爲訴訟繼承人。邢女士因此代表劉某祥繼續與其外甥打官司,又向黑龍江省高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劉某祥是否涉“重婚”的問題,生效法律判決顯示,因不屬於本案調整範圍,法院不就是否“重婚”問題進行認定處理。

2019年,邢女士又向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同年9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不支持邢女士的監督申請。

目前,由於劉某祥已經去世,邢女士依舊繼續進行信訪申訴,她認爲房子系由劉某祥全款購買,房子不應屬於陳某。

就此案,紅星新聞記者聯繫陳某時,陳某先是問“有什麼事”,當記者問到這起房屋糾紛時,其表示打錯了,隨即掛掉電話。之後,紅星新聞記者給其發去希望就此事採訪的短信,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回覆。由於年代久遠,孫某的聯繫電話顯示爲空號,其當年代理律師同樣無法聯繫。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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