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深圳兆利豐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照相關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說明公司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二是未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三是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四是向投資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資料。我局決定對兆利丰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網站)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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