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傅紫薇

案情:詹某与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家属因二人的订婚事宜发生纠纷。2023年4月7日,詹某在微博平台上通过其账号发布几张唐某照片,并配文“骗婚女”等字样。2023年5月14日,詹某在微博平台上通过其账号再次发布几张唐某的照片,并配不文明文字。上述二则微博及照片被部分网民转发、点赞、收藏、评论。2023年5月24日,唐某向微博平台发起侵权投诉,微博平台于2023年5月25日对肖某的投诉进行了处理,两则微博被平台下架处理。经核实,上述照片均已被删除。唐某认为詹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审理: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詹某在微博上发布关于唐某的视频并配有侮辱性文字,导致唐某名誉受损,足以造成唐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唐某的名誉权,对唐某要求詹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詹某仅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照片,故詹某应在微博平台上道歉为宜。关于唐某要求詹某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相关的微博视频在诉讼前已经删除,故对唐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作判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詹某在案涉视频中配发侮辱性言辞,会引起社会对唐某的负面印象,从而对唐某的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结合詹某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长短、影响及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据此,判决一、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詹某微博账号公开向唐某赔礼道歉,发布时间为三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评析: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电脑和手机敲一段话,再贴一张以假乱真的图片即可,但为此付出的法律代价却不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公众场所、社交网站上应谨言慎行,不要逞一时之快,让自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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