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內蒙古日報 本報5月13日訊 (記者 郝佳麗 通訊員 劉洋)近日,呼和浩特市市民慄某因高空拋物,且情節嚴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提請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3月31日,慄某在11樓家中,與物業保安人員因裝修問題發生爭吵後,將3塊磚頭從11樓窗口扔下,未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高空拋物罪需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慄某所住的小區入住率不高,其行爲未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能否認定爲“情節嚴重”?

爲進一步夯實證據,檢察官來到現場對樓層高度、現場方位等進行走訪瞭解,認真查看了附近的監控設備,發現現場監控雖然不能記錄下慄某幾次拋擲磚頭的行爲,但可以清晰的看到有3塊磚頭掉落在地,磚頭的落地點均在行人通行的位置。結合在案證據,檢察官綜合考慮慄某高空拋物的時間、拋擲物品的種類、拋擲物品的高度、拋擲的次數,以及主觀惡性,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後果,也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構成高空拋物罪。目前,公安機關還在進一步偵查該案。

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的理念,延伸檢察監督觸角,加大普法力度,通過網絡平臺和現場普法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向公衆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增強羣衆尊法守法的自覺性,以檢察履職護佑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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