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羊城晚報

7歲女童奔跑遊玩時被5歲女童盪鞦韆撞傷,誰買單?

深圳龍華法院判決:5歲女童監護人擔責六成

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藝戈,通訊員王佳淑、趙曼琪報道:7歲的花花在小區兒童樂園奔跑玩耍,被正在盪鞦韆的5歲女童朵朵撞傷,誰來賠償,如何賠償?近期,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因雙方都是未成年人,考慮事發原因、損害後果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等因素,酌定朵朵的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款項共計7461.2元。

據悉,2022年4月9日19時,花花在小區兒童樂園與同伴奔跑追逐,經過鞦韆活動區域時,被盪鞦韆的朵朵撞傷。事故發生時,花花7歲,朵朵5歲,雙方監護人均不在場。

花花因眼瞼裂傷,前往醫院進行眼瞼結膜裂傷縫合術。拆線7日後,花花眼部縫針處的疤痕,被醫院診斷爲增生性瘢痕,需進行激光治療,並定期用藥。經覈算,花花媽媽支付醫療費8464.05元,自費購買醫療修復藥品與產品花費4704.62元。

事發後,朵朵家人將朵朵帶離現場,未主動與花花的監護人聯繫,也未將花花送醫治療。事故後第8天,朵朵的監護人向花花媽媽轉賬1700元醫療費,因雙方無法就賠償款達成一致意見,花花媽媽一紙訴狀,將朵朵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朵朵的父母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0754.64元。

龍華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原、被告雙方未年滿8週歲,均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不能預見自身行爲可能存在的危險,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本次碰撞應屬意外,事故責任應由雙方監護人承擔。本案中,朵朵撞倒花花的行爲客觀上造成了花花眼瞼受傷的事實,事故發生時,雙方監護人均未在現場,未能盡到監護職責,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花花和朵朵的監護人分擔。考慮到雙方監護人均未盡到監護職責,以及朵朵的監護人事發後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法院酌情確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分別由花花的監護人、朵朵的監護人承擔40%、60%。

綜合花花護理費、交通費等訴求,結合本案證據,法院酌定朵朵的監護人向花花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交通費共計7461.2元。宣判後,雙方服判息訴,案件一審生效。

法官說法

龍華法院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即便夫妻離婚,也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需作爲共同被告並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即爲他人的侵權行爲負責的責任。本案中,朵朵盪鞦韆的行爲致他人受傷,事故的發生與雙方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有關,其監護人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雙方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法院酌定朵朵的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

未成年人尚處生長發育期,應鼓勵其多參與集體活動、戶外活動,父母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既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其危險防範意識,避免在活動中造成對自己或他人的傷害。

法官提醒,照顧、陪伴孩子的家長,在孩子因爲意外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積極採取救助措施,將傷者送醫治療,避免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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