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廣安市前鋒區發生一起荒唐事:一男子竟掘開親叔叔的墳墓,將其棺材底板取出棄置河中。該男子稱,叔叔生前曾多次與他發生爭吵。有一次,叔叔說死後要將其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讓他永世不得翻身,他擔心會倒黴才做出如此舉動……

事後,該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另外,他還被叔叔的親屬起訴索賠。法院經審理,判決他賠償叔叔親屬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等侵權損害賠償費用4萬餘元。法院表示,其故意挖掘、破壞親人墳墓的行爲,顯然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予以強烈譴責。


▲圖爲法錘 資料圖片 圖據IC photo

擔心名字被刻進棺材

男子竟掘開叔叔墳墓扔掉棺材底板

據廣安前鋒區人民法院消息,春節期間,楊某甲回廣安老家上墳時,發現父親楊某乙的墓地有被人爲破壞的痕跡。隨後,楊某甲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調查,警方鎖定楊某乙的侄子楊某丙。事發前,楊某丙以爲其叔叔遷墳爲由,召集數人來到叔叔墳墓前,指示衆人將棺材掘出、翻轉,將棺材底板取出後重新壘土覆蓋棺木。最後,他將叔叔的棺材底板帶走並棄置河中。

經調查覈實,楊某丙與叔叔楊某乙生前曾多次發生爭吵,每次雙方都爭得面紅耳赤。一次爭吵中,楊某乙在憤怒之下說出自己死後要把楊某丙的名字刻在棺材底板上,讓其永世不得翻身。楊某乙死後,楊某丙對叔叔的話耿耿於懷,認爲叔叔若真在棺材底板刻上他的名字,自己會倒大黴,所以才做出掘墓的荒唐舉動。

事後,楊某丙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並處1000元罰款。

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法規

他被判賠4萬餘元

事情發生後,楊某甲起訴至前鋒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丙賠償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前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惡意挖掘、破壞原告親屬的墳墓,給原告方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結合被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給原告帶來的精神損害以及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加之被告行爲造成原告方需重新對楊某乙進行安葬,併產生誤工費、交通費等,依法判決被告楊某丙支付原告楊某甲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等侵權損害賠償費用共計47353.87元。

法院認爲,墳墓是生者追憶、祭祀已逝親人的特定場所,對於親屬而言是重大精神寄託。死者楊某乙爲被告楊某丙的叔父,屬於同宗同源的親屬。親人之間本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但楊某丙故意挖掘、破壞親人墳墓的行爲,顯然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予以強烈譴責。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死者的親屬有權向侵權行爲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之規定,侵權行爲人惡意挖掘、破壞原告親屬的墳墓,給被侵權人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及所造成的後果、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依法支持被侵權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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