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金融監管總局恢復處置司黨支部發表文章表示,按照金融監管總局黨委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意識和奮發有爲的精神狀態,穩妥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防止風險外溢和擴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文章提出,建立健全常態化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一是推動金融風險處置立法。制定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觸發標準、決策程序、執行機制、處置權利和工具、資金保障、損失分擔和責任分工,建立行政機關主導、央地協同配合、行業保障基金參與、司法部門託底的處置框架,實現行政處置與司法處置有效銜接。推動嚴重金融違法行爲入刑,爲嚴厲打擊金融風險背後的犯罪行爲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明確處置責任分工。壓實機構、股東和高管風險處置主體責任,積極採取彌補損失、補充資本等自救措施。地方黨委政府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統籌當地資源參與中小金融機構處置,統籌做好不良資產清收、追贓挽損、追責問責、懲治腐敗、打擊犯罪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黨委政府同責共擔、同向發力、同題共答,爲金融風險處置創造適宜貨幣環境、提供監管政策支持,司法部門提供相應的司法保障。行業保障基金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依法依規提供處置資金。

三是充實處置資金來源。探索建立多層次資金保障機制,明確不同主體承擔損失的責任和順序。堅持自我紓困資金優先吸收損失,壓實金融機構、股東責任。積極探索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中小金融機構重組的有效途徑。健全行業保障基金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補充機制,支持行業保障基金通過多種方式靈活參與風險處置。

四是貫通早期干預和風險處置。嚴格按照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要求,堅持治已病與防未病相結合,加強金融風險常態化排查、監測預警和源頭管控,及時捕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干預機制,對觸發條件的機構果斷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並明確整改時限要求,防止小事拖大。統一規範高風險金融機構認定標準,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及時啓動處置程序,紮實穩妥開展風險處置。

五是一體推進改革化險。切實做好風險處置後半篇文章,對完成處置“摘帽”的高風險機構,制定專門監管方案,明確一段時間內特殊監管安排,遏制風險反彈回潮。支持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全面加強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黨的領導,選優配強管住高管人員,健全公司治理機制,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平衡好盈利性與功能性,徹底扭轉“掙大錢、掙快錢”激進盲目擴張的慣性思維,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