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強兩嚴”,註冊制下深交所首次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暫不受理的“資格罰”。

5月14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華西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因金通靈財務造假案被深交所作出暫不受理文件的“資格罰”重處分。

近日,國務院印發的新“國九條”明確要求,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構建資本市場防假打假綜合懲防體系,嚴肅整治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爲。

記者瞭解到,近期從嚴從快查辦的惡性違法違規案件,釋放出強烈的“嚴監管”信號。證監會和交易所正通過強化“資格罰”重處分、加大立體追責力度、嚴格退市標準等雷霆手段,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用好用足“資格罰”重處分

作爲市場組織者,交易所對違法違規主體的重處分種類主要有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暫不受理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等。

根據規定,當事人被公開認定後,不僅不得擔任原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在公開認定期限內也不得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監高職務,嚴厲的“資格罰”切實讓違法違規主體有痛感。

2021年以來,深交所不斷加大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實施力度,三年期間分別實施19、36、28人次。2024年以來,已對丹邦退、*ST美尚等11家公司的23名“關鍵少數”,採取三年至終身不等的公開認定措施。

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對象通常是對公司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的“關鍵少數”,以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長等指使、組織違規行爲的人員居多,同時也可能包括參與、配合的其他董監高人員。

以近期備受市場關注的*ST美尚爲例,公司實控人王迎燕違反誠實守信義務、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獨立性、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深交所於2022年6月14日對其予以公開認定十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在明確其對公司財務造假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後,2024年4月26日,深交所進一步對其予以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

再如,深交所2024年1月對金通靈及相關當事人作出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金通靈通過多種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導致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深交所既對決策、組織實施違規行爲的主要責任人予以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也對參與違規行爲的其他董監高予以公開認定5年或3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

除了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採取公開認定重處分,在惡性案件中的失職中介機構及人員同樣難逃暫不受理文件的重處分。

暫不受理文件是指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是交易所對保薦承銷、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一項“資格罰”,直接關係到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否執業,屬於處分中的重拳。處分對象通常是未勤勉盡責且情節嚴重、市場影響惡劣的保薦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爲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和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報會計師,在對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深交所對大華所予以6個月暫不受理文件並處公開譴責,對三名簽字會計師予以36個月或12個月暫不受理文件並處公開譴責。

華西證券作爲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項目的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出具的上市保薦書等相關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執行不到位。深交所對華西證券予以6個月暫不受理文件並處公開譴責,對項目兩名保薦代表人予以兩年暫不受理文件並處公開譴責,對兩名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予以通報批評。

除上述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收到“資格罰”罰單外,另有三家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因在持續督導期間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中存在一定違規行爲而受到紀律處分。金通靈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機構國海證券、2018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獨立財務顧問光大證券、2021年債券主承銷商東吳證券,以及5名相關保薦代表人、項目主辦人等責任人員,均被深交所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強化全方位立體化追責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大幅提高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成本。

從近期證監會查處的多起大案要案看,對於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爲,並非“一退了之”,而是堅決重拳打擊,強化立體化追責,讓造假者承擔應有的違法代價。

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爲形成了自律監管、行政處罰、民事追賠、刑事追責的立體化追責體系,顯著提高相關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對市場形成有力震懾。

以紫晶存儲欺詐發行案爲例,在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基礎上,行政處罰方面,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共被處以8000餘萬元罰款,兩名實際控制人分別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10年市場禁入措施;民事賠償方面,中介機構通過先行賠付方式賠償1.69萬餘名投資者10.86億元,四家中介機構另行交納行政和解金約1.89億元;刑事追責方面,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被檢察院批捕。

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是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有效發揮資本市場功能作用的重要保障。記者獲悉,深交所下一步將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要求,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重點風險領域的重大違規行爲依規從嚴監管,堅決運用實施暫不受理文件、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資格罰”措施,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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