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贛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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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都縣一網友在問政贛州平臺發帖諮詢,耕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麼?耕地可否轉爲宅基地。

針對該網友的訴求,于都縣自然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答覆說,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閒地(含輪歇地、休耕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爲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小於1.0米,北方寬度小於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臨時種植果樹、茶樹和林木且耕作層未破壞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具體地塊地類信息,以實地核實爲準。

《贛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荒山、荒坡,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內進行住房建設。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在農村村民符合申請建房的前提下,建房申請人須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麪積、建築層數和高度、建築色彩和風格、建築朝向、相鄰利害關係人意見、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民小組公示七日。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公示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選址踏勘,經審覈符合批准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後三十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建房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住房建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相關部門審批。

(記者曾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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