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風窗

作者 | 南風窗記者 何國勝

編輯 | 向由

一張庭審時審判長與上級法院法官的微信聊天記錄,讓青海省海西州天峻縣法院陷入被指“遙控指揮”的輿論漩渦。

照片出自一個庭審過程的“意外”,當時,天峻縣法院對一起12人被控尋釁滋事罪的刑事案件進行重審審理。

這張由被告人辯護人劉徵律師無意發現並拍下的聊天記錄顯示,一個7人的微信聊天羣中,名爲“樊旭華院長”和“哈斯庭長”的羣成員分別說了“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等話語。

該案中一位辯護律師李顯峯告訴南風窗,微信羣中的“樊旭華院長”實爲該案審理法院天峻縣法院的院長,“哈斯庭長”爲天峻縣上級法院——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也是該案原二審審判長哈斯朝魯。

南風窗查詢天峻縣人民法院官網發現,該院院長名爲樊旭華。此外,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衆號多篇文章中,均有“刑事審判庭庭長哈斯朝魯”的表述。

該案辯護律師認爲,天峻縣法院和海西州中院這一行爲是“實時指揮”庭審,違反了獨立審判原則。隨後,劉徵律師報案,警方趕到後對涉事電腦進行封存拍照,保全證據。

5月13日晚,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情況通報稱,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擅自進入審判區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並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通報還稱,辯護人拍攝照片後,致使被告人家屬將拍攝的照片並配文字發佈在個人新浪微博上,經新聞媒體轉發,引發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通告還稱,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的情形。

5月14日,李顯峯告訴南風窗,當天下午,部分律師前往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意見,申請將該案交由海西州以外的法院管轄。

有刑法學學者告訴南風窗,從目前流出的聊天記錄照片來看,還無法判斷海西州中院是否實質干預下級法院審判,但“微信指揮”這個行爲“肯定是異常且罕見的”。

中途休庭,聊天記錄被發現

據辯護律師介紹,這起引起爭議的案件早在2021年11月就由天峻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索纔等12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向海西州中院提起上訴。2023年2月,海西州中院認爲,原審中據以定案的部分證據未經庭審質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發回天峻縣法院重新審判。

該案辯護律師李顯峯告訴南風窗,2024年5月10日,該案重新開庭。11日下午4時許,在庭審進行了一個多小時後,審判長突然宣佈休庭。

“在休庭前,我們因爲一些原因申請審判長迴避。”李顯峯說,此外,還因爲該案涉及到雙語翻譯問題,“當時法庭請的翻譯出現了錯譯、漏譯的問題,我們想讓被告人請的翻譯進入法庭來輔助,做一個補充”。

李顯峯稱,法院沒有同意這一請求,因認爲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允許被告人翻譯進法庭輔助。隨後,審判長突然宣佈休庭。

在合議庭法官將要離開法庭時,該案第一被告辯護人劉徵律師欲找法官溝通部分卷宗裝訂時被遮擋以及電子化的問題。

劉徵告訴南風窗,在他經過審判臺時,看到了法官電腦上的微信聊天記錄,於是用手機拍了下來。

隨後,他在現場質問爲何中院的“哈斯庭長”可以指揮該案的審理。於是,公訴席上還未離去的公訴人發現劉徵,並喊法警上前制止。

此時,法警和其他律師都圍了上去,現場一度陷入混亂。李顯峯說,在他們還沒上去時,書記員拔掉了電腦的電源線。

海西州中院在上述通報提到,辯護人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並推倒法院工作人員。李顯峯向南風窗表示,他們並未推到任何人,不過當時法庭的書記員確實在大家圍上去的時候倒下了。

“可能是不小心碰倒了”,李顯峯說,“具體怎麼倒的我們也不清楚,這個得調當時的視頻出來,才能清楚。”

隨後,劉徵走出法庭向警方報案。劉徵說,因爲法院對面就是公安局,報案不久,10多位警察趕到現場,對涉事電腦進行封存,拍照扣押,帶走了電腦主機。

同時,劉徵也前往公安局做了報案筆錄。

5月15日,南風窗記者撥打該案當時的審判長南誇尖參和海西州中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哈斯朝魯電話,均無人接聽。隨後,記者發短信表達採訪請求,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遙控指揮”不合理且罕見

上述聊天記錄照片流出後,不少律師和法律專業人士認爲,這種“實時指揮”的行爲會破壞法院的獨立審判,甚至可能衝擊二審終審制。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告訴南風窗,做出以上判斷的前提是,認定海西州中院實質性介入了下級法院天峻縣法院的審判。

陳碧認爲,目前網絡流出的聊天記錄照片的內容是關於庭審技巧的指導,具體介入的程度還需檢察院進行監督後才能判斷。

目前,該案律師已經報警保全了相關證據,“等後面(檢察機關)打開聊天羣,看到完整對話,就可以知曉”,陳碧說,如果在完整對話中,上級法院進行了有傾向性的指導,就說明海西州中院實質介入了該案的審判。

陳碧表示,此事應該引起司法部門重視,並警惕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庭審幹預。

“因爲我們國家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些案件一審後,被告人會提起上訴。”陳碧告訴南風窗,如果二審法院提前介入審判,相當於一審、二審合一,這對被告人意味着二審沒有任何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性,也相當於把二審終審制給架空了。

此外,陳碧認爲,不管上級法院有無實質干預下級法院審判,此次事件中出現的“實時指揮”行爲是不合理且罕見的。她表示,此前從未聽過這種情況,一般情況下,上級法院不會在下級法院開庭時“實時指導”。

而且,“不同級別法院之間有業務指導和監督的關係,但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陳碧說。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告訴南風窗,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但這種監督不是泛化的領導關係,而是有所約束。

總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監督方式上也應當有所限制,不能越過下級法院自身的職權,直接指揮案件審理。

葉竹盛分析,從目前信息看,此次事件中,法院院庭長通過微信羣在庭審過程中在庭審細節上直接指揮合議庭,沒有合法依據。

“從實質上看,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庭審的其他規定,因爲合議庭是庭審的組織者,是案件的審判主體,院庭長不得干擾庭審秩序。”葉竹盛說,根據最高院的規定,如果院庭長對合議庭不放心的,可以決定自己擔任審判長,自行組織庭審,而不應當採取這種“遙控指揮”的方式。

而且,“遙控”庭審的行爲還可能觸發迴避,因爲合議庭不能排除不當干擾。

劉徵告訴南風窗,目前他們已經向青海省高院申請對此案異地管轄。陳碧也認爲,若最後證實海西州中院干預該案審理,此案不宜在當地管轄審理,海西州中院也不太合適針對此案發布案情通報,“青海省高院應當指定異地管轄”。

“實質正義更重要”

海西州中院的通報中,批評了該案辯護律師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劉徵告訴南風窗,他認爲自己的行爲是正常取證,並無不妥之處。

“現在問題不是能不能拍的問題,而是律師拍到的是法院可能違反庭審規則的證據。”陳碧說,對這個證據進行保全,是律師的權利。

“要權衡的是律師拍到的證據和他的拍照行爲擾亂秩序之間,哪個更重要?”陳碧向南風窗分析,“即便是取證違法了,但權衡下來的話,當然是這個證據背後的實質正義更重要。”

葉竹盛則認爲,現有法庭規則約束的是“庭審活動”期間各方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的活動,但休庭期間不屬於“庭審活動”期間,因此在休庭期間的各方行爲規則僅受其他一般性法規的約束。

他認爲,個人微信界面從性質上講屬於個人通訊信息,正常情況下不得拍攝,但是辯護人認爲相關信息屬於違法違規行爲的證據,予以取證後進行反映的,可以免責。

葉竹盛表示,根據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對庭審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爲有檢舉的權利;同時,由於拍攝時庭審活動已經結束,拍攝不屬於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爲。

海西州中院在通報中強調,該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因而海西州中院派員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是符合規定的。不過,海西州中院承認,“在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5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意見》)”,“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

(二)涉及羣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爲的。

陳碧告訴南風窗,針對“四類案件”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意見》列舉了庭院長可以按照職務權限採取的9種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同時,《意見》明確院庭長在分管領域、職務權限範圍內,按工作程序採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屬於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

但,“監督指導也只能是列舉的那幾種措施”,陳碧說,《意見》列舉的監督管理措施中並沒有微信實時指導審判,所以“上級法院這麼指導,也肯定屬於違反規定干預過問了”。

葉竹盛表示,“四類案件”的監督指導總體上也沒有突破刑事訴訟法關於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級制度。

“但是應當注意到,監督措施中並不包括直接指揮合議庭的庭審活動。”葉竹盛說,“四類案件”監督措施之一是院庭長可以“旁聽庭審”,這意味着院庭長在庭審過程中也應當服從庭審旁聽規定,不得違法干預庭審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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