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梧桐樹下V 

5月14日,金通靈造假案涉案的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收到深交所的紀律處分。金通靈(300091)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記載行爲,大華所爲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爲範榮、顏利勝、胡志剛,大華所對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深交所決定:1、對大華所給予六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2、對範榮、顏利勝給予三十六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3、對胡志剛給予十二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對大華所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5、對範榮、顏利勝、胡志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當事人: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或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以及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項目的申報會計師,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7號樓1101;

範榮,金通靈2017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以及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

顏利勝,金通靈2018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以及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

胡志剛,金通靈2017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4〕1號)查明的事實,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範榮、顏利勝、胡志剛在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和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大華所爲金通靈提供審計服務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查明,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記載行爲。

大華所爲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爲範榮、顏利勝、胡志剛。大華所爲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的申報會計師,提交了對金通靈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爲範榮、顏利勝。

二、大華所對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大華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均將金通靈建造合同收入確認作爲關鍵審計事項

2017年金通靈建造合同收入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佔營業收入的比例較高,此後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較高比例。根據大華所相關年度審計報告,2017年至2021年金通靈建造合同收入分別爲73,726.00萬元、90,321.34萬元、50,242.45萬元、22,399.55萬元、53,676.96萬元,佔金通靈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爲50.38%、46.43%、26.72%、15.60%、30.59%。大華所出具的金通靈2017年至2021年度審計報告,均將建造合同收入確認作爲關鍵審計事項。

(二)與建造合同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和內控測試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報審計時,大華所項目組發現金通靈建造合同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完工進度無可靠依據,項目經理就建造合同實際投入成本確認方法與金通靈存在重大分歧。項目合夥人範榮未將上述信息告知大華所,以使大華所能夠採取必要的行動。審計工作底稿中也未見項目組編制的反映前述問題的相關文件和討論、處理情況的記錄。

2.對建造合同的收入確認方法職業判斷嚴重不當。大華所出具的金通靈2017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公司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計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佔合同預估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金通靈存在三個建造合同項目,佔當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達71.64%,是以供應商對項目的投入作爲其自身投入並確認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進度,進而確認相應收入,該方法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17年大華所首次承接金通靈年報審計工作時,認可金通靈的上述做法,並將供應商對工程項目進度的回函作爲主要審計證據,簽字註冊會計師職業判斷嚴重不當。

3.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了解關於建造合同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活動,未見對建造合同業務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測試。大華所2017年至2021年度審計報告均稱針對建造合同收入所實施的重要審計程序包括“我們瞭解、評估管理層對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賬相關內部控制的設計,並測試關鍵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與實際發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預估總成本相關的內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審計工作底稿中均未見識別與建造合同業務收入相關的內部控制活動;2019年至2021年審計工作底稿中均未見識別預計總收入、預計總成本、實際投入成本等關鍵財務數據相關的內部控制活動,僅在底稿中記錄金通靈對建造合同收入確認的計算過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見對實際發生工程成本、合同預估總成本相關的內部控制執行控制測試。

(三)2017年至2022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項目現場監盤情況與金通靈賬面確認進度存在明顯差異,大華所未重新評估金通靈可能存在的財務舞弊風險,未採取恰當的審計應對措施

大名縣草根新能源熱電有限公司生物質2*12MW熱電聯產項目(以下簡稱大名項目)系金通靈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項目。大華所對大名項目現場進行監盤並拍照,已發現該項目土建工程現場施工進度與該公司賬面確認進度、供應商回函確認的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明顯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應商詢證函回函作爲主要審計證據確認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大名項目現場監盤照片、未見會計師對大名項目討論的相關記錄等。大華所針對異常情況,未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及財務舞弊風險,未實施有效的審計措施應對財務舞弊風險。

(2)未有效實施建造合同業務現場監盤程序

金通靈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餘熱綜合利用項目(以下簡稱晶和源餘熱發電項目)系金通靈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項目。2017年審計工作底稿顯示,大華所對晶和源餘熱發電項目進行了現場監盤。根據《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項目)盤點表》,表中所列設備清單與賬面工程投入無法匹配,監盤記錄不全,部分設備未記錄監盤數量。大華所未有效實施現場監盤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未考慮監盤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得到恰當的記錄

大華所於2018年3月29日對晶和源餘熱發電項目開展現場監盤,晚於資產負債表日近3個月。大華所未實施審計程序將盤點日的監盤情況倒推至資產負債表日。晶和源餘熱發電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至盤點日之間存在貨物發運至項目現場的情況。

2.2018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審計發現的大名項目重大異常,結合上年審計中瞭解的情況,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和財務舞弊風險,也未實施現場走訪等進一步程序應對舞弊風險

一是在2018年年報審計中,簽字註冊會計師發現大名項目的主要供應商南通建總集團有限公司的鍋爐實際由金通靈全資子公司上海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運能)供貨且尚未投產。大華所對大名項目開工兩年鍋爐尚未投產、收入確認與現場工程進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懷疑,未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狀況,未對大名項目實施現場監盤、走訪等程序應對該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風險。

二是大華所確認大名項目進度的主要證據存在異常。大名項目主要供應商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內容相互矛盾、函證地址與該供應商註冊地址及實際辦公地不一致等異常情形,大華所將可靠性存疑的供應商回函作爲主要審計證據,未採取進一步審計措施恰當應對舞弊風險。

(2)對明顯異常的回函未保持職業懷疑

一是在晶和源餘熱發電項目和河北盛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幹熄焦餘熱回收項目(以下簡稱河北盛滔項目)中,存在三份針對供應商的函證,僅有一次發函記錄、但收到兩次回函且內容不一致的異常情形。會計師未記錄收到兩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關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對該異常現象保持職業懷疑,未評估其對審計工作及結論的影響。

二是2018年金通靈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28萬噸高純硅項目主要供應商貴州省冶金建設新疆分公司回函顯示,電爐成套設備採購已完成6套合同總額的85%,電爐成套設備安裝已完成全部安裝量的55%,但會計師認可該公司賬面設備採購及安裝均爲100%的完工進度。會計師未關注函證取得證據與賬面進度不一致的異常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覈實實際發生成本。

(3)未有效實施建造合同業務現場監盤程序

2018年審計工作底稿顯示,會計師對河北盛滔項目進行了現場監盤。根據《河北盛滔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幹熄焦餘熱回收項目盤點表》,表中所列設備清單與賬面工程投入無法匹配,且監盤記錄不全,部分設備未記錄監盤數量。大華所未有效實施現場監盤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2019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簽字註冊會計師知悉大名項目自2017年年報審計以來現場施工沒有進展,但審計確認的土建安裝進度達92.69%、鍋爐設備進度達38.95%。在項目組提出對大名項目進行現場走訪的情況下,簽字註冊會計師未安排實施現場監盤、走訪等審計程序,仍採用不可信的供應商回函作爲主要審計證據,未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及財務舞弊風險,未實施有效的審計措施應對財務舞弊風險。

4.2020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會計師未關注實地訪談了解的完工進度與審定完工進度不一致的異常情況

大華所於2021年1月至陝西略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高爐轉爐煤氣回收利用發電項目(以下簡稱略鋼項目)現場對客戶執行了實地走訪程序,訪談記錄顯示當時項目進度爲土建整體完成60%、安裝整體完成60%,但大華所2020年對略鋼項目收入審定的土建工程進度已達78.30%、工程安裝進度已達100%,與現場走訪情況明顯不符。大華所未充分關注訪談取得的審計證據與審定進度矛盾,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恰當應對。

(2)未關注建造合同業務確認的設備投入與安裝進度不匹配的異常情況

審計工作底稿顯示,會計師對略鋼項目執行收入測算時記錄工程安裝進度爲100%,但記錄的設備、材料實際投入成本不到設備材料費預計總成本的50%。大華所未能關注設備投入與安裝進度不匹配的異常情況,未對設備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裝的矛盾情況進行分析,未對上述異常保持職業懷疑,未能針對完工進度的合理性獲取更多審計證據。

5.2021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凱賽(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壓縮空氣站項目(以下簡稱凱賽項目)爲金通靈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項目。大華所對建造合同項目執行了分包商合同審閱程序,對分包商的名稱、金額、簽訂時間及合同條款進行列示,但未對2021年新增且確認收入較大的凱賽項目進行分包商審閱,也未對該項目的主要供應商南通沛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進行背景調查。

6.2022年與建造合同收入相關的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2年,上海運能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準確計算內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發電機組能效提升項目中重大融資成分金額,未將重大融資成分從預計總收入中準確剔除。大華所在2022年年報審計中,未充分關注並複覈該項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資成分金額,導致未能發現上海運能對該項目的收入確認不準確。

大華所在審計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風險評估及內控測試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採取恰當審計措施應對舞弊風險、實質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覈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範榮作爲金通靈2017年至2021年審計報告的項目合夥人、簽字註冊會計師,以及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範榮的上述相關行爲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和《再融資審覈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顏利勝作爲金通靈2018年至2022年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以及金通靈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利勝的上述相關行爲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和《再融資審覈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胡志剛作爲金通靈2017年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2022年審計報告的項目合夥人、簽字註冊會計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胡志剛的上述相關行爲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2.2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6.5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2.7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和《再融資審覈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給予六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間,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

二、對範榮、顏利勝給予三十六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間,不受理範榮、顏利勝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

三、對胡志剛給予十二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的處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間,不受理胡志剛出具的證券業務和證券服務業務相關文件;

四、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五、對範榮、顏利勝、胡志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大華所、範榮、顏利勝、胡志剛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覈。複覈申請應當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

對於大華所、範榮、顏利勝、胡志剛的上述違規行爲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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