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本報記者 吳鐸思

《工人日報》(2024年05月16日 07版)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2年10月,我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職務,因公司要求我長期加班,工作強度大,我不想終日忙碌於工作,爲此,我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辭職日期爲2023年12月2日。此後,我辦理完了工作交接手續。

後來,我發現,公司雖向我支付了2023年12月1日和2日兩天工資,但是,公司未爲我繳納2023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我認爲公司應爲我繳納2023年12月整月的社保,爲此,我向公司討要說法,公司負責人卻說:“你12月份才上2天的班,未上滿整月,沒法給你交12月的社保”。得知社保要被斷繳,我感覺很委屈。

我想問一下,公司能這麼做嗎?員工月初離職,單位是否要爲其繳納離職當月社會保險費?

新疆 劉先生

爲您釋疑

劉先生您好!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法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單位未爲您繳納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費的行爲,是違法的。

職工離職前,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社會保險費是按月繳納的,即使職工月初離職,單位也應爲職工繳納離職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否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很可能會要求單位限期繳納或補交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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