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案情】江西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等項目的公司。江西省宜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時發現,該公司轉移危險廢棄物,但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屬於行政違法行爲。該公司解釋,廢舊鉛酸蓄電池轉運系統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還處於試行階段,在技術銜接上不夠嚴謹,無轉移聯單是因廢舊鉛酸蓄電池轉運系統電池模塊關閉導致無法填寫轉移聯單,不具有主觀違法故意。同時,該公司認爲其屬初次違法,且積極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爲了企業正常經營,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案件重大,且對正確理解“首違不罰”制度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爲由,提級管轄本案。法院審理認爲,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該公司屬於初次違法情形。另外,在徵求江西省環保主管部門的專業意見後,法院認定該公司及時進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實際環境污染後果的事實,明確該案符合“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

【說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規範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法院認爲,教育爲主、處罰爲輔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首違不罰”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創新,它既是基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社會目的,也是出於法益衡平的考量,更是以人爲本的執法理唸的彰顯。實踐中,明晰“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規範行政行爲,有利於爲企業正常經營喫下定心丸。

另外,本案通過對“首違不罰”制度的理解與適用,對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法院進行類案審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機關執法的統一性,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天培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1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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